200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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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的“生育权”如何保证

马龙生

  在下月即将实行的我国第一部《计划生育法》中,首次对男性生育权加以认可:如果妻子私自堕胎,丈夫可得到法律的支持。仅从报道中这一句干巴巴的语言中,人们还无法不对这未来的“法律支持”持怀疑态度。

  从执法操作层面来领会男人的这项“生育权”,我们还有着太多需要拉直的问号。

  第一,“私自堕胎”该如何界定?是单指到医院进行人工流产还是什么?如果只是如此认定,那男人的“生育权”几乎还是和没有一样———女人要是想弄掉肚里的孩子,以自虐的方式故意流产,而且把故意硬说成无意,那算不算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法律又该如何认定?如果法律在这样的事面前一筹莫展,那男人除了干瞪眼还有什么办法?

  第二,“生育权”如果仅仅停留在怀孕后胎儿的出生权上,让人觉得体现得远远不够充分。如果夫妻婚后男方始终强烈地要求生个孩子,而女方却无论如何不想怀孕,这种违背男性意愿的事,岂不同样是侵犯了男性的“生育权”吗?同理,女方想要个孩子而男方不予理会,是不是同样侵犯了女性的生育权?法律对此又该怎么界定?

  第三,众所周知,上升到法律层面的纠纷要通过法律来解决,而打官司靠的是证据。可类似“自虐式堕胎”或“不想生育的理由”之类,基本属于两人之间的私密之事,证据何其难取?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法庭又何以认定?如果没有可操作性极强的细则支持,这样的法律又怎能保证落到实处?

  第四,如果“男人维护生育权”最终成了一锅“夹生饭”,极有可能因“维护生育权”而引发道德伦理与法律精神相冲突的事件。本来,将“男人生育权”写入《计划生育法》,体现了法律人性化一面,也昭示着社会的文明进程。但是也不能不看到,就生育问题来说,对个人权利的较多强调,往往也容易导致对社会公德尤其是家庭伦理道德的冲击。没有“维权意识”时,不少人还出于道德、责任、爱情等无形约束,保持着家庭的相对和睦,而一旦维权意识被唤醒和强化,约束感大大减轻,家庭解体、夫妻反目等社会不安定因素将会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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