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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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将启动再审程序制度改革
官司总要分个输赢 再审不能没完没了

本报记者 崔丽

  一直以来,当事人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不服一再进行申诉、提起再审,成为我国司法审判的一大特色。法院门前总能看到提着行李包裹申诉,要求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人,更有人不惜穷尽一生的时间和精力,“誓将官司打到底”。

  日前,从全国审判监督改革经验交流会上传来消息,完善再审程序、实现有限再审,已成为深化改革审判监督机制的重头戏。这意味着申诉不规范、再审没完没了的现象将受到遏制。

  法学专家指出,审判监督程序是使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得以纠正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具有积极意义。但在长期的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一些误区,导致当事人申诉权滥用,监督权扩大,出现无序申诉、无限再审的弊端,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权威。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称,由于现行法律关于提起再审理由的规定过于笼统、失之宽泛且不便操作,与新的诉讼证据规则亦难以相容,因此合理界定提起再审的理由,是完善再审程序、实现有限再审的关键。

  沈德咏副院长说,今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发起再审程序:裁判法院无案件管辖权;审判组织不合法;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办案人员犯有与案件有关的职务犯罪;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超越诉讼请求事项作出裁判。

  再审所依据的实体理由有:足以影响裁判公正或者定罪与量刑的证据,后经司法认定系虚假、伪造或变造;裁判生效后发现的新证据,足以撤销或者变更裁判的,或者是足以改变定罪与量刑的;裁判与前后就相同事宜或者同一法律关系作出的另一生效裁判相互矛盾,或者作为裁判援引基础的另一生效裁判已被撤销、变更;运用法律、法规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

  依照有限再审的模式设计,今后还将对再审的时限及再审次数进行规范。此外,提请再审之诉的当事人一定条件下要交纳诉讼费并承担再审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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