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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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开审一房地产买卖纠纷案件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民事公诉

本报记者 董碧水 通讯员 夏善美

  浙江省浦江县检察院要求确认该县良种场与洪某等19名被告房地产买卖行为无效案件,8月5日在浦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这是浙江首次开审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代表国家直接对民事案件提起的公诉。该案从一立案就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今年5月,金华市一通拍卖有限公司受浦江县良种场(国有事业单位)委托,对良种场所属浦阳镇小北门巷48号房地产进行公开拍卖。此前2000年上半年,浦江县良种场将该宗房地产委托有关部门对地块、房产进行评估,当时地块评估价格为572551.30元,房产评估价为44640元,同时估价报告中认定估价有效期分别为6个月和1年。在同年6月14日浦江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也批复同意浦江县良种场公开拍卖该宗房地产。

  今年4月14日,浦江县良种场在原资产评估已过有效期限的情况下,与金华市一通拍卖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并以原资产评估值为依据约定拍卖底价为62万元。最后洪某合伙了其他18人以底价62万元购得。今年6月7日,浦江县财政局委托一家房地产估价事务所以2002年5月20日为基准日,对该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明确该房地产价格为110.54万元。

  而据检察机关调查,金华一通拍卖有限公司在公开拍卖时,竞买人洪某、朱某、黄某、周某和潘某之间还恶意串通,由洪某支付朱、黄、周、潘各2.5万元人民币后,四人退出竞买,导致洪某以底价买得拍卖标的。

  为此,检察机关认为,被告浦江县良种场使用过期无效的资产评估价擅自委托他人进行国有资产拍卖,被告金华市一通拍卖有限公司在明知上述情况下,仍接受浦江县良种场委托对没有有效审批手续,尚不得处分的国有资产予以拍卖,被告洪某与其他竞买人恶意串通后以底价买下拍卖标的,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遂向浦江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诉,请求法院判决这一房地产买卖的民事行为无效,依法制裁被告的民事违法行为,并由被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确定授权给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力,但浦江法院审查认为,检察机关为国家和公共利益不受非法侵害而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符合宪法赋予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能,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不受非法侵害,受理了此案。

  国有资产流失是我国在经济转轨时期所面临的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但长期以来,都存在着打击不力的现象,其法律上的“瓶颈”不容忽视。因为大多数类似的案件都有着齐备的手续和完整的合同。虽然这些合同显失公平,但当事人双方并不会跑出来鸣冤喊屈。

  在该案的法庭辩论中,被告方也对检察机关的诉讼主体提出质疑。

  浦江检察院认为:检察机关是我国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者。《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总则中规定:检察机关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职责。第4条中也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检察机关有权作为这些利益的代表者站出来参加诉讼。

  有关人士评价,浦江县检察院率先进行民事案件公诉尝试,当地法院及时受理并依法审理,为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同类案件提供了先例。

  有关法律界人士也提出,对于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虽然在我们国家的法律思想中表现了出来,但缺少具体化可操作的东西,也因此会在实践中困难重重,如何把检察机关的职责更加具体化和可操作化,当是立法机关的一个新的课题。

  浦江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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