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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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决拒绝“温情后语”

陈杰人

  《金陵晚报》近日报道,7月19日,南京市第一份带有“法官后语”的判决书在该市某区法院的民事审判中出现。报道说,一名在校大学生在课堂上挨了任课教授的当众批评后,便将老师告上法院,要求教授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被法院驳回。考虑到双方关系特殊,法官在判决后加上一段“法官后语”,劝诫做老师的掌握教育艺术,做学生的也应理解老师的良苦用心,不要曲解老师的善意。报道盛赞此事,认为这段充满人性化的法官“温情评论”,让判决书或调解书不再只是“冷冰冰的法律结论”。

  看罢报道,我深为法官的良苦用心所感动。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我还是不赞同这种做法。因为,法律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决定了司法文书的中立性和相对呆板性。受制于此,司法文书拒绝夹带任何个人感情色彩的随意性用语。而前述“温情评论”,恰恰就是法官个人感情的流露。因此,这种评论进入司法判决,是司法的尴尬。

  我们知道,一个司法判决的形成,首先是法官依据法律和事实,基于公正的立场做出不偏不倚裁决的过程。尽管法官也是人,也有七情六欲,但在司法裁判过程中,特别是成文法国家的司法裁判过程中,法官只能放弃自己的个人情感,转而严格依照法律的既有规定办事。这点,在情、理、法发生冲突的时候,尤其应当把握。

  由于法律的固有缺陷,如法律的滞后性、呆板性等,法律的规定常常会和一个普通人的情感甚至社会道德准则发生冲突。比如义愤杀人,从情感上讲,这种行为有值得同情的地方,但从法律的规定看,显然是违法的。试想,如果法官判决了某个义愤杀人者的刑罚,却在刑罚判决后紧接着来一段表示理解和肯定甚至鼓励的话,这样的判决该是多么的可怕。

  也许我的例子有些极端,但这个例子可以说明一个问题:虽然法官的评论可能具有某种合理性甚至鼓励性和指导性,但由于存在情、理、法经常冲突的可能,因此,这样的评论很容易和前面的判决互相矛盾。就以本文涉及的案件为例,如果法官真的那么评价,真的认为做老师的缺乏教育艺术(换句话说就是老师有一定的过错),那么,法官为什么又要在判决中毫不留情地否定学生的所有请求呢?

  实际上,正因为司法判决是我国司法活动的终极结果之一,也是最终执行的最重要依据,因此,司法判决只能依据法律和事实做出明确的判决。在判决后增加诸如“温情后语”之类的法官个人意见,一方面会导致司法判决在执行过程中的尴尬,另一方面也容易误导人们,以为司法判决是法官个人的情感判断。

  其实,如果一个法官真的有心对司法判决后的问题加以个人评论,完全不用借助判决书就可以实现。比如在判决后通过私下途径,以合适的方式向当事人做出表示,或者以个人名义在媒体发表评论,展现自己的个人观点,并达到警醒社会,引导公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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