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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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调查
她死在交管所查车时
――对山东沂水县一起车祸的调查

本报记者 郑燕峰

  8月13日,距段友芹车祸身亡整100天。她的家人满怀悲痛,仍在走访证人,因为他们坚持认为,自己的亲人死于公路乱罚款。

  关于车祸的两种陈述

  事故发生在今年5月3日早上,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省道龙家圈乡后埠子路段。

  27岁的段友芹是沂水县烟草公司职工。她的同事赵而霞回忆说:“那天早上7时30分左右,我们分骑摩托车,结伴上班,遇到龙家圈交管所的工作人员正在查车。那几天天天有查车的,一些驾驶员看见查车的就绕道走。小段说自己交了养路费且手续齐全就未转道。”没想到这竟成了赵而霞最后一次见到段友芹。

  对车祸起因,段家的描述是这样的:“当段友芹由东至西正常行驶至汇丰食品厂前路段时,龙家圈交管所的工作人员当时没有查她,当她经过后,他们才进行追赶,在他们前面即西面50米处又有一伙交管所工作人员,其中一交管所工作人员在未做任何明确的示意且在当事人毫无防范的情况下,突然拖拽段友芹的摩托车,导致她倒在地上。而恰在此时,一辆鲁 AB7880福田汽车从对面驶来,从段友芹头部碾过。”

  沂水县交通局提供的一份调查则是这样陈述的:“龙家圈交管所于2002年5月3日早6时30分左右,分两组抽查漏费车辆。7时30分左右,死者段友芹骑木兰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汇丰食品厂门前一施工的土堆旁与一客货车发生车祸,被车后轮碾轧。发生车祸事故时,离出事点最近的交管人员据死者约10余米,并已经推着一辆被查的未缴费摩托车。根据我委的调查材料,不能证实交管所工作人员对受害人大声恫吓、追赶、拖拽造成事故。该事故应为死者与对行车辆发生的车祸。”

  关于交管所是否拽人的两种证词

  事发后,沂水县交警大队出具了“不能确定事故责任通知书”。处理此事的程斌警官说,因为这一段当时在修路,已经封闭,经请示临沂市交警支队,这是一起交通事故但不属于交警管属,“但是,按规定封闭的路两头应设标志并有专人管理,在这方面,有关部门做的不好。”

  段家因此将肇事车主和龙家圈交管所的上级沂水县公路局告上了法庭。沂水法院民庭孟祥晖庭长说,此案在6月18日开庭审理,因原被告双方都提出追加当事人的请求,该案延期,目前正在审理中。

  事发后,段家在当地电视台刊登广告寻找目击证人。段友芹的姐姐段友霞说:“很多群众打来电话,告诉我们是交管所的人将我妹妹拽倒的。一些人还写了证词,但很多证人害怕报复。”

  在段家,记者看到了一些证人证言:

  一位汽车司机说:龙家圈出的事,就因为查摩托车的把人家摔下来。交管所的把人家拽拉下来,摔倒了,正好过来个车轧死了。

  一位三轮车司机说:我看见一个个子高,快头大的交管所的人去拉一个骑踏板的戴白头盔的人。交管所的人先是大喊一声,又上去一手拉着摩托车,一手拉人。那个骑摩托车的人一下趴在地上,这时对面来了一辆白色带托斗的车从那人身上头上轧过去。交管所的人后来就开着车跑了,也没救人……

  一位坐小公共进城探亲的老兵说:当时一个戴白头盔的人骑着踏板那种摩托车从东向西走,和我们的车对面。一个个子很高,稍微有点胖的交管所的人喊了一声什么,又上前去拉那个骑摩托车的,那个骑摩托车的人趴在地上,不知什么时候一辆白色拖斗车绕到我们的车前面,我就没看见下面的,只听后来说,出车祸了,轧着刚才那个骑摩托车的了。等我们都下车看的时候,交管所的那个查车的和另外几个人就开车跑了,当时的现场真惨。

  5月23日,段家向沂水县交通局进行申诉,并提供了部分证人证言。但沂水县交通局的调查结果与段家的取证截然相反。

  8月15日,沂水县交通局袁丰凯和石增杰两位副局长向记者介绍了调查结果。其中汇丰食品厂的桑厂长证词中写道:“我们在门口看的时候,死者头朝西南,脚朝东北,死者的摩托车和死者方向一样,没有看到交管所查车人员拉、推死者……”

  从事建筑行业的高峰的证言写道:“我骑自行车找江所长办事,我面朝北,同江所长面对面说话,只听喀嚓一声……我没发现交管所人员追扯车现象,也没听见交管所人员喊声。”

  龙家圈交管所所长江山和当时参加查车的8名交管所工作人员的证明材料均称车祸与他们无关。

  而当时的肇事车车主表示,自己是一方当事人,不能作证。

  关于协议的两种认定

  在县交通局,两位副局长说:“5月23日接到段家的申诉书后,交通局领导非常重视,连夜召开会议,决定组成一个调查组进行调查。由于展开调查时离事件发生时间较长,当时的现场目击证人很难找到。段家提供的证人材料又把名字都盖住了,而且一直不提供证人名字,证人材料多由死者的哥哥、姐夫记录,也没有第三人的证明,无法确信核实。”

  为什么不向交通局提供证人名字呢?段友霞说:“一些群众害怕,而且在与交通局交涉时,出现了一些奇怪的事情。”

  段友霞说,一些原本同意作证的人突然退缩甚至消失了。“而且,我还接到临沂市计委一位姓徐的干部打来的电话,对方说要做中间人说和此事。7月2日,在临沂市泰和酒店,我见到此人,对方称自己是那个当事人的舅舅。我们家此时才知道那个拖拽我妹妹的人叫什么名字。”段友霞说。

  交通局的领导认为,段家不提供证人使调查很难进行,而且政府部门会吓唬证人的想法也是错误的,不利于事情的解决。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7月底,沂水县交通局和段家起草了一份协议。

  协议中写道:甲方(沂水县交通局)接到乙方(段家)的申诉后组成了专门调查组,调查此事,所调查的证人未能证明乙方申诉查实该事实。甲、乙双方为减少诉讼和造成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损失,甲方同意给于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该协议为最终处理协议,今后事实是否查清,甲乙双方均不得再向对方提出任何与此事有关的申诉、诉讼或其他要求。

  协议约定,由交通局付给段家补偿费10万元人民币。

  既然没有责任,交通局为什么还要与死者家属签订补偿协议呢?石增杰副局长说:“我们不想把事闹大,希望协商解决。但提供补偿绝非说明交通局错了。”

  但这份协议最终并未签字生效。交通局的负责人说,问题出在段家内部,死者段友芹的丈夫和死者娘家人就补偿费用归属上存在分歧。石增杰说,局里因此提出,等段家内部协商好后再签字。但段友霞则说,交通局没有真正诚意。

  对于源泉管理的两种理解

  据了解,根据国家、省有关交通检查的规定,乡镇交管所只能进行源泉管理,不准上省道查车。所谓源泉管理,是指坐在单位等着交钱,或到家里门对门、户对户或到车站、码头去收费。段家认为,龙家圈交管所擅自上省道查车,特别是在路面很窄的路段上围追堵截,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首要原因。

  针对段家所指,沂水县交通局的调查写道:“我县石兖路沂水至蒙阴段于今年3月至年底进行拓宽改造,全县封闭施工。沿路属龙家圈乡交管所管辖的二十余个村庄和部分企业、厂矿单位,均在施工现场之内,”交通局认为,交管所到施工现场上门到户抽查当地村庄和企业厂矿的未缴费车辆,不属于擅自上路非法查车。“道路改造就不是公路了吗?”段友霞对此存疑。她向记者出示了一份交通部关于“公路”一词含义的解释通知。这份通知说:“它包括已经建成的有公路主管部门认定的公路,也包括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并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由公路主管部门组织正在建设中的公路。”

  施工现场是否属于源泉管理范围呢?

  石增杰副局长说,相关的文件上确实没有涉及施工现场,“规定不了那么细。如果这段路不算施工现场,那交管所就是在省道查车,这是绝对违反国家规定的。”

  由于双方存在较大分歧,此事至今没有结果。沂水县交通局的有关领导说,我们希望通过第三方,比如法院审理查明此事。段家也表示,准备提起行政诉讼,依法讨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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