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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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
监狱不给服刑人员编号

曹兵

  笔者是一名狱警,看了8月5日“青年话题”版张文鸣撰写的《给民工编号有损人格尊严》,觉得该文关于“监狱对服刑人员采取编号方式”的观点有悖事实,有必要予以澄清。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法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入狱后,一般须经过3个月的入监教育,然后下到分监区(过去叫中队)服刑改造,和狱警朝夕相处。

  从理论上讲,给罪犯编号还拐了一道弯,不如直呼其名来得爽快,因为狱警有的是时间了解、熟悉罪犯。罪犯如何称呼狱警,《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有具体要求;而狱警如何称呼罪犯,没有明文规定。但监狱系统却有约定俗成的惯例。据离退休狱警讲,“文革”期间,有些地方的监狱确实给罪犯编过号,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后来杜绝了这一做法。

  《监狱法》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监狱人民警察不得侮辱罪犯的人格。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给罪犯编号显然有损其人格尊严,所以现在狱警一律称呼罪犯的姓名,而不是叫编号。一些影视、书刊作品由于缺乏对监狱的了解,停留在几十年前的认识上,出现了监狱给罪犯编号的描写,脱离了现实,也对社会公众产生了误导。

  贵报全国发行,读者多,影响大,一个微小的疏忽和差错可能产生始料不及的后果,希望严把编校质量关。

  (编辑留言:非常感谢曹兵先生指出这种常识性错误。我们会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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