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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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立法 关注民生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3日在京举行。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监督法草案、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行政许可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会议还分别听取了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法草案、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保险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这些立法信息与民生息息相关———

 

  监督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监督法草案首次提请今天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维澄就监督法草案作说明时说,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总结近年来各级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经验,草案共分7章73条,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原则,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审判和检察工作,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以及附则。

  行政审批将纳入法制轨道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行政许可法草案首次提请今天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受国务院的委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杨景宇在会上作了关于这部法律草案的说明。杨景宇说,行政许可,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存在的问题是行政许可过多、过滥,缺乏公开、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制定行政许可法,对于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履行我国对外承诺,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有重要意义。

  草案规定: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由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规范、公正的中介机构自律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通过中介机构自律去解决;即使是市场机制、中介机构自律解决不了,需要政府加以管理的问题,也要首先考虑通过事后监督去解决。

  杨景宇说,草案借鉴国外通行做法,根据性质、功能、适用事项的不同,将行政许可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民办学校学生假期乘车有望半价

  针对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社会优待方面还未能享受与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学生假期乘车不能享受半价待遇的情况,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规定,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克玉就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的修改情况,向今天开始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作了汇报。

  周克玉说,根据有的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的意见,为了进一步体现对民办教育的鼓励和促进,对民办学校给予平等保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总则中增加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举办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给予民办学校歧视性待遇。

  交通违法行为不能简单罚款了事

  针对交警对于交通违法行为不分轻重,一律予以重罚,或者简单罚款了事,再次提请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及其交警应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其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就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的修改情况在常委会会议作了汇报。他说,有些委员和地方提出,目前酒后驾车、营运机动车超载、驾驶非法拼装或者报废的机动车上路等严重违法行为,是造成恶性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应当对这些比较突出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以更好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委员会建议对上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有关处罚条款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

  胡光宝说,有些委员和地方提出,对罚款数额的规定应当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公民收入水平、处罚的实际效果一并考虑。草案规定的罚款数额过高,给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最高罚款数额规定为五十元;对机动车驾驶人的最高罚款数额规定为两千元。

  “撞了白撞”原则能否被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吸纳

  近一段时期以来,“撞了白撞”的说法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鉴于这一问题比较复杂,有关方面将进一步研究,再次提请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是否吸纳这一原则尚无定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就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的修改情况,向今天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作了汇报。

  关于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草案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金额的范围内予以赔偿;人身伤亡损失超过投保金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民事责任。

  胡光宝说,从目前情况看,有些国家已从过去采用的无过失原则改为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自己在驾驶时对交通安全已尽了高度注意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有些国家则仍然实行无过失原则。鉴于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法律委员会建议作进一步研究。

  民办学校举办者能否取得合理回报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存在不同意见

  民办学校举办者能否取得合理回报问题,在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提交常委会审议后,引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两种不同意见。

  草案相关条款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扣除办学成本和按国家有关规定须提取的费用后,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民办学校享受同公办学校同等的国家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建、扩建民办学校,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对此,一些委员、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等部门、地方和专家提出,从现实国情考虑,规定某些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是可以的,但是从制度上应当进一步理顺。现在国家的公办学校和一些捐资兴办的民办学校,都是公益性质,举办者不谋求任何回报,这类学校理应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优惠。如果规定某些民办学校可以取得回报,同时又享受国家关于土地使用、公益捐赠和税收方面的各种优惠,显然从制度上是不合理的,也容易对公益性学校造成影响和冲击,不利于鼓励公益学校的发展。因此,建议对取得回报的民办学校单独作一些规定,这类学校原则上不享受国家的各种优惠,并在履行纳税义务后,取得回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克玉说,法律委员会认为这是一个涉及民办学校的性质、优惠政策和管理办法的重要问题,因此,在二次审议稿中对合理回报的规定暂未作修改,建议常委会进一步审议。

  债务人五种情形下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债务人有能力还债而赖账不还,甚至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仍采取转移财产等方式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严重妨碍司法秩序、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一现象,应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作出法律解释,明确法律条文的含义。

  在今天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就这一法律解释草案作了说明。

  法律解释草案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解释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均据新华社8月2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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