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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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内幕

本报记者 潘圆

  “顺利的话,《证券投资基金法》可望在明年上半年出台。”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原中国证监会主席、投资基金法领导小组副组长周道炯在昨天的第二届中国基金市场国际研讨会上透露,证券投资基金法已于8月23日首次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初审后,一般还将有二审、三审。

  被称为“开门立法”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从立法之初就一直牵动着公众的视线。在其被审议之际,原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投资基金法起草小组组长王连洲、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朱少平———两位参与《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起草工作的专家敞开心扉,披露起草过程中的风风雨雨。

  忍痛割爱缩小立法范围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立法工作起步于1999年4月,最初的设想是建立投资基金法,而非现在单独的证券投资基金法。

  对此,朱少平说:“缩小立法范围是忍痛割爱,毕竟大家为了一部统一的法律努力了两年多。”王连洲介绍,在立法初期,虽然反反复复征集意见,但一直没有离开制定一部统一的投资基金法的思路。当时的考虑是,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三者之间存在共性,具备统一立法的基础。如果不统一立法,有可能会造成法律之间的相互矛盾,最终增加立法成本。但对这一设想,始终有反对意见。一批专家认为,3种投资基金除了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有共同之处外,还有许多差别,无法统一在一部法律里。“思路的转变出现在今年2月。”王连洲说,今年一二月《草案》在征集意见时,又碰到了不同意见。证券主管机构也对将创业投资基金等放进法律中持有异议。为此领导小组担心,如果不能形成共识的话,即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也可能被搁置。《信托法》1993年即开始起草,3年后送交一审,但由于意见不统一,直到2001年才通过。如果投资基金法也因意见不一致而被搁置的话,不但本届人大任期内完不成立法计划,法律的滞后还将阻碍基金业的发展。为此,领导小组明确了删繁就简、先易后难的思路,决定缩小立法范围。

  朱少平说,这里不仅有意见的不统一,也有现实因素的制约。“目前中国尚没有一家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这给立法带来了困难”。

  草案有哪些重大突破

  朱少平说,将范围局限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上,虽然有点遗憾,但令人欣慰的是,这部法律将解决当前证券基金市场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有关专家认为,与1997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暂行办法》相比,现在提交审议的草案在多个方面取得了突破。

  其一,澄清了模糊认识,明确了基金职能。朱少平说,基金的首要职能是为投资者最大利益服务,而非稳定市场。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草案强调基金资产的独立性,基金的资产要独立于托管人和管理人的资产,在投资人与托管人、管理人的资产间建立了一道防火墙。《草案》还规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

  其二,给予基金管理人更大的运作空间,明确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各方的责、权、利。主要体现是:第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主体范围有所拓宽。第二,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拓展。《草案》取消了原有法规对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必须在80亿元以上的规定,放宽了基金托管人的门槛,除国有商业银行可以担当基金托管人,其他被认可的银行也可以担当。第三,做出了体现基金资产独立性的若干规定,以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第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业务的拓展,如可以进行基金的销售业务,可以进行资产的委托管理等。

  另外,《草案》取消了原有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在具体运作中的部分额度方面的限制,比如每个基金投资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额的80%,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等限制,使基金管理者在操作中更具自我协调的主动性,关于相应的投资额度控制则由证监会进行监督。

  其三,公司型基金是未来基金发展的方向,而中国目前尚无一家。《草案》对公司制基金做了原则规定,同时确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既为其今后发展留下空间,也为资本市场发展和金融产品的创新留下了余地。考虑到“契约型基金”以信托原理为基础,故《草案》将其正名为信托制基金,并做了重点规范。

  私募基金何去何从

  去年以来,有关私募基金的讨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草案》拿掉了有关私募基金的章节。“这并不会影响私募基金的发展。”王连洲强调,虽然没有法定的私募基金,但私募基金的存在如同事实婚姻的存在一样,难以回避。

  朱少平认为,媒体对私募基金过分渲染,引起了一些误解。他说,以为私募就是私人募集资金,或是代客理财,都是不正确的。募集资金的方式有两种:面向社会大众的,即所谓的公募;面向特定范围的,就是私募。现在的代客理财、地下基金,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私募基金,不能简单令其合法化。对于私募基金必须从法律上严格界定。(本报北京8月2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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