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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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给欠薪逃薪企业套上紧箍咒

本报记者 董碧水

  浙江近日发布《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给某些欠薪逃薪企业戴上了一道“紧箍咒”。

  这个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的《办法》规定,企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以及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责令企业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相当于劳动者工资的25%,赔偿金则相当于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总和的1至5倍;对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还将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则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办法》还规定,对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严重的企业,将在有关信息载体和公共传媒上予以公布。工商部门要把企业工资支付信用情况作为年度检查考核企业诚信的重要内容,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对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严重的企业,在年检时将暂亮“红灯”。

  据了解,除了对欠薪逃薪企业做出处罚,《办法》还对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和备案制度、报告制度、信用监管、工资垫付、争议解决以及有关的法律责任做了具体的规定。《办法》规定,浙江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并每年公布一次。各市政府根据省里的最低标准,选择确定本辖区内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的支付方式,规定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月工资制。对支付的工资,企业应当制发工资支付表,载明时间、对象姓名、工作天数、加班加点时间、应发和减发的项目、金额等事项,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办法》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或享受法定休假、婚丧假期间,应“视同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依法享受产假、哺乳假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劳动者请事假的,企业可以不支付事假期间工资,但不得扣减事假以外的工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期间,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的规定,支付病、伤假工资,支付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办法》同时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提供劳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支付劳动工资。

  针对近年来拖欠工资案件主要集中的建筑企业,《办法》特别规定,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与承包方未按合同规定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成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责成意见,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

  《办法》同时明确,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和支付信用制度,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施监控。劳动者发现企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法行为及因故拖欠工资而转移财物、关闭生产场所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逃匿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做出处理。对劳动者的投诉、报告不依法受理或者故意拖延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据悉,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公布进行规范,同时有具体可行的条款对企业欠薪逃薪这一“痼疾”进行事前防范、事中规范和事后监督,浙江的这一做法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在保障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劳动权利方面将起到切实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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