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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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时评
政策要定得实惠些

尚德琪

  拖欠工资的事,现在好像已经不算什么事了。而追讨工资的事,反倒常常被人说起,有时还成为新闻追踪的题材。浙江省出台的《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说到底还是与追讨工资有关。8月27日《中国青年报》的报道直言不讳,说《办法》“给某些欠薪逃薪企业戴上了一道‘紧箍咒’”。

  从《办法》本身看,说“紧箍咒”一点也不过分。《办法》规定,企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以及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责令企业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相当于工资的25%,而赔偿金则相当于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总和的1至5倍;对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还将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则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作为一个劳动者,有这么硬的“后台”,确实感到了一种力量。

  但冷静思之,仍害怕空欢喜一场。

  一,如果企业能支付得起,我认为,首先应该责令其限期支付所拖欠的工资,而不是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不是劳动者心软,也不是劳动者不懂得维护自身的权益,而是怕企业没钱支付,欠了工资再欠“偿金”,让劳动者不知要什么好。

  二,如果企业能支付得起,包括我在内,很多人甚至还希望企业把工资拖欠那么一段时间。算算账看:假如我月工资500元,拖欠一段时间后,可以拿到125元的经济补偿金,还可以拿到至少625元的赔偿金,即使不补发工资,两者相加也有750元。从投资的意义上说,收益高达50%。说劳动者“想得美”也行,说劳动者“用心险恶”也行,其实就怕企业没钱支付,使劳动者一点实惠都没有,最终只空落个“坏名声”。

  三,如果企业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那么处以6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5万元以下,责任人1万元以下)能干什么?够干什么?一罚了之,还是应该另启动一套更好的办法?罚款入库,还是分给被欠工资的劳动者?不是劳动者多管闲事,也不是劳动者喜欢“打破砂锅问到底”,劳动者凭劳动吃饭,就担心那点工资飞上天。而从一定角度上说,劳动者其实并不关心对欠薪企业惩罚与否或者怎么惩罚,只关心自己的劳动所得怎么到手。

  我之所以说这话,是因为我隐隐地感觉到,我们在制定一些有关“钱”的政策时,老想着“有钱”时的情况,好像企业欠薪,肯定是“有钱不给”;接下来就是:你有钱不给,我就“处以罚款”。

  欠薪问题有两个重要背景,一个是没钱,效益差,经费少等等;一个是就业难,大家总的感觉是,有个工作不容易,在单位面前都是弱者。前一个背景,决定了“不得不欠”;后一个背景,决定了“欠欠何妨”。两个结合起来,就是“好坏都欠”。所以,对欠薪问题应该客观分析,一要防有的单位“破罐子破摔”(银行的钱都敢赖,谁的钱不能赖?),二要防有的单位“装模作样”(别人可以欠,我为什么要不欠?)。总之,是不能以欠薪者为主体决定罚他与不罚他,而应该以劳动者利益为先,研究怎么才能为他们要回来。

  我不知道浙江的具体情况,在有的省份,除了企业欠薪,行政事业单位欠薪也成顽疾。作为政府或执法单位,面对这种情况怎么办?总不能光管企业不管自己吧?总不能先给欠薪企业戴上“紧箍咒”,再给自己戴上“紧箍咒”吧?我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我相信,行政事业单位欠薪,绝大多数是没有钱发,而不是有钱不发。

  一句话,政策不在于多强硬,关键要实惠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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