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30日

星期

   

我国不直接适用世贸组织规则
“民告官”将出现更多洋面孔

本报记者 崔丽

  本报北京8月29日电

  人民法院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主要依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今天,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首次明确我国不直接适用世贸组织规则,而是通过修改和制定国内法律的方式实施世贸组织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解释,就我国法院而言,世贸组织规则不能直接适用的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方面,个人和企业不能直接援用世贸组织规则向法院起诉和抗辩;另一方面,法院在裁判文书中不直接援用世贸组织规则作为裁判依据。

  李国光说,我国法院虽然不能直接援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在与世贸组织规则有关的国内法律规定存在两种以上合理解释时,可以衡量国内法律规定与国际条约的相应规定是否相符,并以此作出法律适用上的选择。

  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我国人民法院承担涉及世贸组织规则的司法审查职责的基本态度,是我国行政审判发生重大转折的标志。

  法律界人士指出,由于此类诉讼主要针对有关国际贸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这意味着今后在“民告官”的行政案件中,除了国内普通老百姓外,将有越来越多的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充当“民告官”的主体。

  所谓“司法审查”,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指行政诉讼或行政审判。目前,我国已按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法律文件的承诺,将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及外商直接投资相关的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行政机关的决定不再是“说了算”的终局裁决,当事人可向法院要“说法”。

  新修改的专利法和商标法,分别取消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裁决权,均赋予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新制定的反倾销条例和反补贴条例也规定,利害关系方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东、上海、北京等地法院已陆续受理了此类相关案件。

  《规定》的出台,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法律救济机会,体现了世贸组织规则充分保护个人及企业诉权的精神。

  《规定》指出,我国法院对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理既有事实审又有法律审,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超越职权;是否滥用职权;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是否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第一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法院管辖。

  据了解,目前我国行政案件类型日趋复杂化和多样化,逐渐由治安、土地、城建等传统行政案件扩展到环境、工商、税务、海关等经济行政案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新型行政案件大量增加,商标、专利、反倾销、反补贴、海关估价等与世贸规则相关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进入司法审查视野,行政审判几乎涉及所有行政管理领域的具体行政行为。

  李国光称,法院承担与世贸规则相关的司法审查职责,将对我国行政审判的独立性、公信力、司法观念产生全方位的深刻影响。

 

 

我想看评论

我要说几句--->>已注册用户

我要说两句--->>未注册用户

中青论坛所有内容只代表网友和读者的个人观点,与中青在线立场无关


频道导航:新闻|教育|留学|人才|旅游|图片|商店|网友
声明:本网站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与镜像
中青在线及中国青年报地址 Add:中国北京东直门海运仓2号  邮编 P.C.:100702
电话 Tel:+86-10-64032233  传真 Fax:+86-10-64033792
WebMaster 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