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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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说话
“电子警察”该不该收费

虞圣强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的有关文件,笔者所在的城市对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清理和规范。在调整的收费项目中,电子警察监控机动车违章曝光公告费从150元/次降低为120元/次。因为这是全省统一的收费项目,驾驶员们对此习以为常,怕是没有人追问这笔费用该不该收。

  “电子警察”拍下的机动车违章,通常由交警对驾驶员处5元罚款,这是由《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按照“处罚法定”和“一罪不能两罚”的法治原则,只要机动车驾驶员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对他的除此之外的任何其他处罚,都是不合法的。因此,虽然说有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的文件作为依据,但“电子警察监控机动车违章曝光公告费”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不由得不让人对它的合法性产生怀疑———因为文件并不等于法律。

  “电子警察监控机动车违章曝光公告费”,本身存在于交警部门与媒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之中,是这两者发生“交易”行为而产生的———交警部门将违章车辆公之于众,媒体收取“公告费”;而这所谓的“电子警察监控机动车违章曝光公告费”,是执法部门向驾驶员转嫁执法成本。事实上,作为纳税人,驾驶员早就通过纳税的方式向财政供养的行政执法部门支付过执法成本了。交警部门当然可以将“曝光”作为一种新的执法管理手段,但由此产生的新的执法成本只能由其自身(或者说财政)承担,向违章的机动车驾驶员收取“公告费”显然属于重复收费。如果“公告费”合理合法的话,公安部门以后就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收取办案费用(有的地方就是这么做的),其他执法部门、行政部门都可以向相关人员收取诸如更新办公设备等的费用。

  目前,许多城市都在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国务院对这一项改革规定的一条原则就是,“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的预算,由本级政府财政全额拨款”,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吃皇粮”。实际上,不仅仅是执法机关,所有行政机关(包括司法机关)都应当遵循这一条原则,在财政拨款之外寻求其他经费来源都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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