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青年话题”版刊登周士君先生文章《如此“知情”太无情》,对此我有不同看法。
对危重病人隐瞒病情,是医疗行业长期实行的一条潜规则。但自9月1日起,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将正式实施,其中有“患者做手术必须本人签字”的规定,该规定引起广泛的关注。在我看来,这其实就是一个当古老的温情遭遇冰冷的法条,我们何去何从的选择问题。
我们知道,对危重患者隐瞒病情是医疗行业中不成文的规定,是一个“善意的谎言”———有利于危重患者情绪稳定,配合医生手术治疗。可是,“患者动手术必须自己签字”制度却是患者作为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将使医患关系更加法制化———尊重了患者的权利,减轻了医生本不应承担的义务,双方在医疗纠纷中也会变得更加理智。如此看来,患者动手术是否必须自己签字这个问题好像是个两难选择命题。
可是,如果我们弄清了这个两难选择命题的前提,一切就会变得明了起来。这个前提就是———如果患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他就理应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除非得到患者本人授权,别人包括亲属无权代他行使权利,尤其是有可能决定生死的权利。在我们这样一个“人情超级大国”(韩少功语),这种观点也许少了些人情味,但这却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基本法治观念和人权不可让度的理念。同时,这种理念也已经具体体现在很多法条中。《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从这个角度看,卫生部的行政规定只是这一理念的具体化。那么,在我们以文明、法治社会为既定目标的今天,选择看似冰冷的法条应是毋庸置疑的。
也许有人会问:这样做会不会增加患者的心理负担,使患者产生畏惧、抑郁心理,影响治疗效果?当然,不能排除知道真实病情和手术风险后心理崩溃者,但也应该有众多患者在知晓真相后反而更加配合治疗。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患者完全有权知晓手术的风险,并由自己权衡利弊,作出选择,当然这时医生和家属可以提供参考性意见。如果我们抱着患者不具备良性支配自己行为能力的观点去替他做出决定,这既是对患者的不尊重,也有侵权的嫌疑。
法条看似冰冷无情,其实处处有情。按照伏尔泰的说法,法条是“温柔的枷锁”。虽然看似受到了拘束,但这恰恰是为了加强保护。因此,真正靠得住的,真正能使医患关系走向理智、社会趋向法治的,还是那冰冷的法条,而不是古老的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