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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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商标谁能用
世界汽车用油生产商埃索公司成被告

 

  本报讯(闵织津 记者崔丽)因商标侵权纠纷,北京东风润滑油有限公司将外商独资企业埃索(浙江)有限公司、北京市四清环卫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告上了法庭。9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原告北京东风润滑油有限公司诉称,2002年6月6日,发现北京市四清环卫工程公司销售使用“东风”商标的润滑油,该润滑油的制造商为埃索(浙江)有限公司。原告认为,自己是“东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所有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润滑油上使用“东风”商标,侵犯了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60万元,并支付其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埃索公司辩称,公司受十堰东风汽车油品有限公司委托,为十堰东风公司定牌生产润滑油产品,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润滑油产品上加注生产商名称。十堰东风公司系东风汽车公司的子公司,而东风汽车公司在第4类润滑剂等商品上注册有“东风”商标。自1999年成立时起,十堰东风公司始终在润滑油产品上使用该组合商标。埃索公司在取得十堰东风公司的商标授权许可后,接受该公司的委托为其生产“东风”牌润滑油产品,并将全部产品交由十堰东风公司自行销售。因此,其公司并无过错,不存在侵权问题。

  此外,埃索公司还向法庭提出,东风文字和双燕图形组合商标的专用权所有者东风汽车公司,已经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撤销原告主张权利的不当注册商标的申请,并已被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而且,原告还就同一注册商标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十堰东风公司提起侵权诉讼。为此,埃索公司请求法院中止本案的审理。

  北京市四清环卫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称,原告指控侵权的产品,系其自十堰东风汽车油品有限公司购得的,并不知晓该产品涉及商标侵权问题,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该案涉及了法院处理的商标侵权案件与商标局处理的不当商标注册认定之间的关系问题,及如何认定名牌生产企业的法律责任问题,故而引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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