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铁路局(以下简称哈铁局)车辆处总工程师陈伟,1998年以甲方代表的身份与哈尔滨工程大学计算机与信息科学系(以下简称哈工大计算机系)签订了开发客车企业网系统科研技术合同,并直接参与了软件的开发,获得15.5万元。这笔钱是受贿还是劳动所得,在当地引起争议。
1998年,铁道部运输局委托哈铁局组织人员开发“铁路货车轮轴微机信息管理系统”,时任哈铁局车辆处总工程师的陈伟是该项目的负责人,并于当年12月1日,与哈工大计算机系签订了科研技术合同。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陈伟发现课题组人员对铁路的专业知识不甚了解。为尽早完成课题,陈伟从基层抽调了部分技术人员协助课题组工作,其本人也利用节假日时间参与课题的总体设计、业务方案制订和应用软件文档的编制等工作。在此期间,课题组负责人分6次给陈伟总计15.5万元人民币。检察机关认为,这笔钱是哈工大计算机系为答谢陈为其带来经济效益,而送给他的“好处费”。
2001年4月24日,陈伟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陈被逮捕。12月12日,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做出刑事判决,认定陈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非法所得赃款15.5万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不服,以原判认定其犯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哈尔滨铁路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陈伟参与软件开发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所得款项是受贿还是劳动报酬?成为法庭辩论的焦点。同时,由于此案还涉及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问题,所以也格外引人关注。
今年7月3日,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公诉机关列举了大量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任职命令、车辆处总工程师职责范围及被告人陈伟代表哈铁局车辆处与哈工大计算机系签订的合同等证据。公诉人认为,陈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
而陈伟认为,在哈铁局车辆处与哈工大计算机系签订开发客货车企业网、红外线数据网等软件设计中,是以工程师身份参加课题组的,不具有职务上的权力。铁路局的立项都是硬件项目,与自己研究的软件系统没有因果关系,而且在整个合作开发过程中,都是利用业余时间参与并承担了部分课题设计,合同的签订与本人无关,自己也没有拨款的权力,其所收的15.5万元是应得的劳动报酬。
法院经审理查明,哈铁局付给哈工大工程款600余万元,哈工大以5%的信息费、15%的酬金提取给计算机系,从1998年10月至2001年1月,课题组负责人以课题补助费和好处费的名义送给陈伟15.5万元。法院认为,只从陈伟具有甲方负责人的身份认定其具有职务行为不具有客观真实性,陈伟的总工程师职务身份在哈工大不具有特殊的主体资格。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认定被告人陈伟参与软件开发是职务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款的规定,判决陈伟无罪。
此前也有法律界人士提出,按照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开发者和著作权人有获得报酬的权利。从现有证据看,证明不了陈伟所收的钱是单纯的好处费,认定被告人收取哈工大计算机系给的钱是受贿行为的结论不具有排他性。
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已提起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