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海口9月19日电(张传宣
苏婧)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要进行处罚,并予以通报;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予以公告、曝光;经复查仍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其停产整顿;整改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其执照。
这是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王永春今天在解读《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决定》时,向新闻界宣布的。
据了解,海南省政府从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等8个方面,制定出了24条措施。如设立“海南省质量奖”,支持引导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将质量工作业绩纳入企业经营者考核体系;对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给国家和消费者及企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等。此外,《决定》还强调,进入市场的产品,必须具备规范化的产品标识和质量合格证明。商业企业要严格执行进货验收检查制度,加强仓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严禁销售过期、变质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