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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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招标:寻求行政权力市场化运作的合法界限

傅达林

  最近《中国青年报》上两则有关公安招标的新闻引人注目。一则为,从9月5日开始,浙江温州市瓯海区公安机关在南堡、新桥等地率先试点治安防范招标承包制,将治安防范任务以招标的形式由社区居民竞价承包,由中标人组织人员开展巡防工作,并规定承包人的职责包括“抓获现行,严厉打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加强对可疑人员的盘问,遣送一批‘三无人员’”等。据说这一市场化、社会化的治安防范新举措在浙江省尚属首例。

  另一则消息为,继今年3月湖北襄樊市樊城区公安分局发出“命案招标”一号标书之后,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也于近日公布了“命案招标”举措,由公安人员自愿竞标获得案件侦破权,并签订破案责任状。据说此举效果明显,“一起杀人命案,警方成立办案专班进行查处,历时3个多月仍无结果。‘命案招标’后,仅仅20天,案件即被侦破。”

  两则报道,都是公安机关将市场经济领域内的竞争规则引进本职工作当中,实乃探索行政权力市场化运作的途径,不愧为一种制度创新。不过在笔者看来,两种“招标”本身却存在一个合法界限的问题,而这直接决定着行政权力的运行是否合乎法治原则,并进而影响整个行政法治建设。

  温州瓯海的治安承包制,针对原有社会管理机制和行政强制手段等治安防范措施难奏效的现状,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治安防范工作中,有利于落实责任,提高防范效益,其初衷不可谓不好。但我感觉,这种新的治安防范模式在合法性上存在缺陷。像这样面向广大居民的治安防范招标,实质上是公安机关将部分行政权让渡与社区公众,而这种权力的外部转让似乎并没有得到国家法律的明确认可和授权。

  在法治社会,行政机关的权力必须遵循合法授权、依法行使的法治原则,任何一项行政权力的取得与让渡都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否则即构成行政越权或行政失权,都将是与依法行政目标相背离的。具体到公安机关,治安防范既是其行政权力,也是其行政职责,它有没有权力随意向其他主体转让,是值得商榷的。而且,瓯海公安机关授予承包人的职责也受到合法性质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巡逻中的“抓获权”只有人民警察在执法时可以行使,治安防范承包人不是行政执法主体,其盘问和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权力并无法律根据。

  与治安招标一样,“命案招标”举措也是在公安机关的刑侦工作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目的是敦促民警高效破案,解决破案经费严重不足问题。但这种举措由于是在公安机关内部实施,本质上并不涉及行政权的外部让渡,而只是在享有行政职权的主体内部的一种权力(权利)优化分配。他们在寻求行政权力的市场化运作过程中,是以有合法授权和行政职责的主体为招标对象的,因而并不存在违法越权问题。相反,这种破案竞标促进了行政权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更能发挥权力主体的自主能动性,有利于形成让有能力的刑警脱颖而出的机制,增强公安机关的行政效率。比较二者不难看出,虽然都是行政权的市场“招标”措施,但在法理依据上却存在着一定的界限区别。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权力的运行越来越强调效率,高效行政已成为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改革的重要价值目标。正是基于效率因素,我们需要探索行政权力市场化运作的有效途径。但是,这种途径必须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合法性是行政公正的内在需求,更是现代法治对政府部门的基本要求,离开合法性追求行政效率是一种冒险行政。因此,行政机关在寻求行政权力市场化运作的改革中,首先要以合法界限为前提,找足自己的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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