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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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禁入“网吧”
文化部官员解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本报记者 苏敏

  本报北京10月15日电

  “近年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过多过滥,一些地方监督管理不力,违法经营现象较多,经营秩序混乱,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危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甚至生命安全。”针对国家新颁布的将在11月15日实施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文化部新闻发言人李景和今天向记者进行了“情况说明”。

  李景和称此条例“是我国互联网管理领域的又一项重要法规,为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的管理提供了较高效力层次的法制保障”。

  青少年自身控制能力弱,好奇心强,难以抵制有害信息的侵蚀。李景和认为,当前“网吧”等营业场所恶性竞争,违规经营,造成一些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沉迷其中,诱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条例》对未成年人禁入“网吧”等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做出严格规定:不许接纳未成年人、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要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并且规定了相应罚则”。

  《条例》明确规定,对接纳未成年人上网造成恶劣影响、或者连续3次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李景和说:“解决好未成年人禁入问题,是管理好‘网吧’等营业场所的重要标志。”对于未成年人如何上网,李景和提出:“各地可聘请学生家长、老师和热心教育的社会各界人士做义务监督员,监督‘网吧’等营业场所。提倡中小学生在老师、家长或监护人的指导下在家庭以及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非营业性互联网场所上网。”

  据介绍,文化部今年曾发文规定: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每一场所的计算机设备台数不得少于60台,且每一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两平方米;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的地区,每一场所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30台,每一台占地面积同样不得少于两平方米。“西部地区可适当下调计算机设备总数,但每一台占地面积标准不变。”这一规定在各地要继续执行。

  李景和重申:自《条例》生效之日起,经营“网吧”等营业场所未达标准的,一律停止经营。“现有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的合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准予其迁出,未迁出的一律停止其经营”。对现有证照不齐的“网吧”,各地甄别情况可重新申报审批。

  他说,在今年内,将对所有“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条例》的培训。为广泛宣传《条例》,“要在新闻媒体、‘网吧’经营场所、中小学校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建立表彰奖励制度”。他申明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以解决未成年人禁入为工作重点。

  据悉,文化部正草拟有关运用高科技手段统一管理“网吧”的建设规划、功能需求和技术标准,不久即将发布。原定10月1日结束的在全国开展的“网吧”等互联网服务场所专项治理行动,延至今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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