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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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立法保障艾滋病人权利的背后

本报记者 郁进东

  本报南京10月17日电

  10月1日起,江苏省苏州市开始实施《苏州市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这是我国第一个明确规定艾滋病人享有法定权利和义务的地方性法规。这一法规的第23条明确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不受任何歧视,依法享有公民应有的工作、学习、享受医疗保健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不得剥夺其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的权利,不得将病人和感染者的姓名、地址及有关情况做公布和传播。应对上述人群予以关爱,必要时提供医疗救护。”它一出台,立即引起舆论的普遍关注。今天,记者采访了参与制定这部法规的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施素洁医生。

  苏州艾滋病疫情严重吗

  施素洁医生说,苏州自从1992年发现第一例感染者,到今天为止,艾滋病感染者不过30多例,其中,有1例为外国人,15例为非苏州籍外来人员,15例为苏州本地居民。他们占苏州总人口的比例极小,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她说,苏州出台这样的法规,一是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二是毕竟苏州也有30多例艾滋病感染者,有这样的现实要面对。更重要的是,保护弱者的权利,不让弱者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标志。苏州就是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制定这一法规的。

  施医生透露,尽管苏州的艾滋病疫情算不上严重,但发展的趋势令人难以乐观。30多例患者中,有一半是今年发现的。加之苏州经济发达,国内外人员流动频繁,制定艾滋病预防控制法规已刻不容缓。

  立法历时5年易稿15次

  据悉,苏州萌生制定艾滋病预防控制条例已经有四五年的时间。这期间,有关部门反复调研讨论,立法草稿至少修改过15次之多。

  记者问,立法过程中有没有反复或不同意见。施医生介绍说,对要不要立法,大家看法比较一致,认为要搞。但对艾滋病人享有哪些权利,看法就不一致。比如,为艾滋病人保密的问题,有人认为,对艾滋病人保密保护了艾滋病人的权益,但侵犯了他人的权益。试想一下,假如有一个艾滋病患者整天和“我”一起工作,“我”还蒙在鼓里,这是不是侵犯了“我”的知情权。这个问题直到今天还在争论。但庆幸的是,立法最终没有采纳这个观点。

  施医生说,这部法规的主要内容是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舆论对其中的23条,即保障艾滋病人的权益表现出浓厚的兴趣。这是我们事先所没有料到的,这也说明我国一些地方对这一工作做得还很不够。

  艾滋病病人除了权利也有义务

  施医生说,这部法规除了规定了艾滋病病人的权利外,也对其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

  艾滋病病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实施隔离治疗。拒绝或擅自脱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配合治疗单位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艾滋病病人不得故意实施传播疾病的行为。艾滋病病人要认真听从医务人员的医学指导,服从疾病控制管理等。

  施医生说,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媒体在报道艾滋病病人享有的法定权利时,也要报道他要承担的社会义务。不能因为是弱者,就可以不对社会承担责任和义务。

  施素洁从事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已有10多年的历史。她清楚地记得刚刚宣传艾滋病知识时,市民们很恐惧,不少人“谈艾色变”。经过10年的宣传工作,现在大多数苏州人对艾滋病的认识已经比较科学和理智了,歧视的心态减少了,同情、施援的氛围正在形成。

  施医生说,苏州于1992年发现的第一例艾滋病感染者,至今还在原单位工作,也没有人因为和他一起工作而染上艾滋病病毒。苏州本地居民中发现的15例左右的艾滋病感染者,除一人保密工作没做好外,其他都在原单位,甚至原岗位工作。医疗卫生部门定期对他们实施检查和治疗。他们的生活工作情况都还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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