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10月18日《武汉晚报》消息,定于19日在武汉举办的张学友个人演唱会尚未开演,作为主办单位的楚天广播电台已在17日提前两天代其向武汉市地税局上缴了4万元个人所得税。据江汉区地税局税收征管一所介绍,这4万元是张学友演唱会个人所得的先期税金。演唱会结束后,经核实门票收入,可能还会有部分税款上缴。
个唱未开,就预先向税务部门缴纳一部分税金,这是一种“个税先行”。在有关税收征管的法律法规之中,这种“个税先行”并无依据。而且从个税的生成条件来说,门票收入多少尚不清楚,“个人所得”尚没发生,一部分个人所得税就上缴到了税务部门,却是为何?
我注意到,当日武汉的多家媒体均把这个新闻事实配着另外一则重要新闻同时刊发,这就是从今年第4季度开始,武汉市地税局将对“全市九大高收入行业重点进行个人所得税稽查”。这组新闻用于证明“重点稽查”的力度及效果,一个大牌明星积极主动的纳税行为,当然是一个极好的例证,但是具体到“个税先行”这种做法,我却觉得大可商榷。
很难说,“个税先行”乃属主办方的主动行为,或是地税部门的征缴要求。但无论怎样,我以为都不值得提倡。首先,它增加了主办单位的负担。举办明星演唱会说到底是一种商业行为,而个税的发生是在实现收入或利润的基础之上的。这种预先支付的“先期税金”实质上就成为了一种先期投入,不论大小多少,都将会是一种负担。其次,它也增加了税务部门个税征收的工作成本。我真担心,假如纳税人由于各种原因都纷起效尤,那么税务部门岂不是还得专门成立一个“先期税金”的征管机构?这是不是有些多此一举?
更重要的是,这种“个税先行”实际上给人以“质押”之感。这里面包含的信息也很丰富。它可以是主办方向税务部门的一种表白:我很积极,绝不会偷税漏税;当然也可以是税务部门设下的一种“门槛”,或一种预后措施:想举办活动吗,那就先预缴一部分税金吧,这样至少不会全额“流失”。无论出于什么目的,“个税先行”所展示的是征纳行为中存在的一种“不信任”因素。在一个诚信纳税的环境中,这种“不信任”是绝不会也不应当出现的。
已于10月15日正式施行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因为增加了“明确公民生存权标准”的突破性条款,而被媒体赞为“人性化”。但是“个税先行”的做法,却显示出了有悖“人性”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