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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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将无权罚款 物业费需与业主商定
物业管理条例征求公众意见彰显民意

本报记者 刘畅 崔丽

  本报北京10月24日电

  10月2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下称《草案》),立即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国务院法制办通知说:“《物业管理条例》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所以,要“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一个条例,出于立法透明度考虑,用24天时间,广泛向全国人民群众征求意见,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征求、收集”这些意见,显示着这个条例的非同凡响。

  此间观察家表示,群众生活、居住社区化,是中国社会转型的一个重要目标。而物业管理,是社区化进程中的重中之重。因而,有人称《物业管理条例》将是未来社区生活的一部基本法,对社区的运作、管理起到指导作用。

  因而,这个由建设部草拟的《草案》,两易其稿,国务院法制办先后征求16个中央部委、26个地方政府意见,进而,公开向全国公众征求意见。“立法机关如此慎重,是有道理的。”一位专家这样解释说。

  今天,济南市消费者协会公布了一些调查报告,称消费者对物业管理的满意率仅30%,主要问题是“办事效率低、不及时,收费不透明”。同时,来自福建的消息说,今年3季度,该省查处了196件房地产、物业管理收费违法案件,占全部价格违法案件的15%。

  据统计,我国目前有3万多家物业管理公司,70%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派生而来,从而造成许多模糊认识。比如,物业管理与开发商成了“一回事”,甚至视为售后服务者等等,在绿地、道路、公共设施等方面多有欠缺,业主们误以为是物业管理不到位,实际上却是开发商遗留问题。这样,业主经常因不满意而拒交、拖欠物业费。而物业管理公司又难以避免高收费、滥收费。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白而强说,《草案》即解决了上述问题,而且,通过这一条例,将根本解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关系问题。此前,物业管理公司常常以管理者自居,擅自改变小区设施,甚至对居民进行罚款。《物业管理条例》将对此进行详细规定。

  《草案》第48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反治安、环保、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人士说,这意味着,物业管理企业不能随意处罚业主,遇到问题,只能“制止”和“报告”。

  《草案》还规定:“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物业管理企业是“受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委托的有偿服务企业”。有关专家认为,这等于明确了双方的法律地位,即业主才是真正的社区主人。

  过去,我国对组建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进入和退出小区等,并无明文规定,造成无章可循。而《草案》对此都有明确说法。第11条说:“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是业主大会的职责。

  对于物业费等群众关心的焦点问题,第38条规定:“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而“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都是这个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也就是说,很多人担心物业费过于高昂,难以承受,今后,将由业主、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约定解决。

  此外,针对开发商“未通过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将受到“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罚,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有人认为,此举将打碎过去的暗箱操作,将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置于阳光之下。

  有关人士表示,此次公布的《草案》,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因而,不能期望过高。此外,国务院法制办也表示,此举是为“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有理由相信,这将是一个理性、建设性的“阳光条例”,对今后的我国居民生活和社区发展,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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