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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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时评
“捐赠”更应讲诚信

周士君

  据10月16日杭州《每日商报》报道,在捐赠会上夸下海口要出资60万元捐给公益事业,可被媒体报道后却不肯掏钱兑现的北京长城裕龙房地产公司,日前被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告上了法庭。该公司的捐赠对象是大型公益活动“朝霞工程”,旨在为中国西部及老少边穷地区培养和造就民族文艺新人。活动引来了社会各界的踊跃捐助。然而,被告在接受了捐助证700多天后,至今未兑现自己的承诺。长城裕龙公司甚至表示,只有赈灾扶贫的捐款才是不可撤销的赠与,而“朝霞工程”不是不可撤销的赠与。

  那么,作为一方向另一方无偿赠与的捐赠协议,可不可以单方随意撕毁呢?

  首先,从法理上讲,上述房地产公司,既然当着众媒体夸下了海口,做了承诺,同时也接受了基金会的捐助证,就应认同双方的捐赠协议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就有规定:“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可如今,捐赠人磨磨蹭蹭达700天之久仍不见有履行捐赠协议的意思,甚至欲撕毁当初的协议,实在是于法无据。

  再者,从情理的层面讲,捐赠一方随意撕毁自己当众许下的捐赠承诺,也明显悖情悖理。

  因为,作为商家,将自己口袋里的钱款大把大把地掏给公益事业,除了彰显慈善之意外,大多也都胸存“扬名”之心。也就是说,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毫无效益甚至没有一点“回声”的冤枉钱,商家是绝不会掏的。

  而在镁光灯和电视镜头下,有时商家花上数十上百万元的爱心捐款,其影响力或宣传效果,不知道比它花同样数目的广告费要好上多少倍。因此,商家捐赠表面上看是无偿的,实则是一笔长远的形象投资。

  所以,在我看来,有些企业当初当众承诺捐献公益事业,爱心也献了,形象也树了,如今却自食其言,不肯将爱心落到实处,这与拿了人家的东西,享受过他人的服务,却赖着不肯出钱,没什么两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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