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27日电
2002年10月21日,第57届联合国大会举行会议,选举来自中国的现任国际法院副院长史久镛等5人为国际法院法官。他们将从2003年2月6日起上任。
其他当选的法官分别来自日本、德国、斯洛伐克和塞拉利昂。史久镛与塞拉利昂的克罗马法官是再次当选。76岁的史久镛于1993年11月当选为国际法院法官,并于2000年2月当选为国际法院副院长。他是继倪征日奥之后新中国的第二位国际法院法官。
昨天下午,本报记者通过越洋电话,对刚从纽约联合国总部回到荷兰海牙的史久镛法官进行了独家专访。
记者(以下简称“记”):我们首先对您在第57届联大上连任为国际法院法官表示祝贺!作为中国的法学专家,您在国际法院担任法官职务,对于我国来说有什么重要的意义?
史久镛(以下简称“史”):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院法官人选首先由一国的国内团体提名,再由联合国大会全体成员国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选举产生。只有同时在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获得了多数通过才能当选国际法院法官。能在这样激烈的竞选中获得通过,离不开本国政府的支持。10月21日,正是因为中国政府代表团在联合国各成员国中做了大量的工作,我才得以连任。虽然是我个人担任国际法院法官,但都归因于有一个强大的祖国作后盾。这对一个国家来说,是很高的荣誉。因为联合国有100多个成员国,而国际法院的法官却只有15名。
记:作为在国际法院担任法官的中国人,您在从事审判工作的过程中是否代表中国的国家利益?在案情涉及中国时您是否需要回避?
史:我在国际法院的身份就是法官,我从事的审判活动与我的国籍无关,因此我不代表任何国家或政府的利益和观点。国际法院的法官严守司法独立的原则。我们审理的案件都是国与国之间的纠纷,事关领土、海洋、主权等重大问题的争议,因此我们必须处于独立、超然的地位进行审判。
从联合国成立以来,中国至今还没有一例作为原告或被告参加诉讼。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和国内法院不同,在国内法院起诉,只要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诉状就可以开庭,而在国际法院,必须原告、被告都同意将案件提交国际法院裁判,国际法院才能受理。设置这样的诉讼程序,是基于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如果案情涉及中国,我不需要回避。因为我在国际法院并不代表中国政府,我的惟一身份是法官,我不需要因为当事国的不同而回避。
记: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称为“联合国六大机构之一”,那么,它所做出的判决是否体现联合国的意志和观点?
史:国际法院判决的案件,严格按照国际法进行审理,这些调整国与国之间关系的法律包括:双边及多边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和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此外,《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2款还规定,国际法院经诉讼当事国同意,可以依照“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因此,法律是国际法院审理案件的惟一准则,任何国家,包括联合国都不得干预国际法院的司法独立。
记:在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有没有给您留下印象特别深的案件?
史:总体来说,国际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都有它的独特性,由于涉及当事国的国家利益,所有案件可以说都是重大案件。
譬如刚果和比利时之间的一个案件。有人在比利时法院起诉刚果的一位外交部长,说他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比利时法院还对这位外交部长发出了国际通缉令,刚果政府就把这个案件提交给国际法院审理。我们根据国际法的规定,认为在职的外交部长享有管辖豁免权,即一国不能对另一国在职的外交部长进行刑事起诉和审判,判决比利时法院无权审理刚果外交部长。这个案例给我留下了比较深的印象。现在有的国家动辄起诉别国的元首或外交部长,国际法院做出这个判例就很重要了。
当然,国际法院的判决只对本案和当事国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约束力。但国际法院在做出判决的过程中,对国际法所做的法理解释和说明,对于国际法的发展和调整国际关系有很大的意义。因为国际法院的威望在国际上是很高的。
记:您认为司法裁判在维护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中发挥了多大作用?国际法院的工作在哪些方面还需要加强?
史:国际法院在和平解决国家之间的纠纷方面当然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对于国际正义与法制的统一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如两个中东国家卡塔尔和巴林之间的领土纠纷,争议已经存在了将近100年,经常发生武装冲突。去年这个案件在国际法院得到了妥善的解决,双方都很满意。国际法院这就对国际安全与和平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如果说国际法院还要发挥更大作用的话,一方面取决于国际法院审理各国提交给法院的纠纷、争议是否合理、公正,国际法院的威望是不是越来越高,这样就会提高各个国家对国际法院的信任,他们就更愿意把争议交给国际法院解决;另一方面,如果国际社会、联合国能够争取世界各国更多地把他们之间的争议和争端提交给国际法院解决,也会进一步提高国际法院的威望和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记:您怎么看待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您认为国际法院的司法理念是什么?它和国内法院的司法理念相一致吗?
史:需要指出的是,国际法院的一整套诉讼程序,和国内法院是完全不同的。另外,作为国际法院的在职法官,而且是国际法院现任的副院长,我不便对任何国家国内的司法制度和司法改革发表意见,因为这涉及到一个国家的内政问题,我不能妄加评论。但作为一名中国公民,我希望我们国家的司法改革能取得成绩、取得成功,这是我的良好祝愿。
国际法院的每一个判决都体现了它的司法理念,那就是严格地依照国际法进行裁判。我认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任何一个法院的审判准则,这在国际法院和国内法院并没有什么不同。
记:作为一名职业国际法律工作者,您自己的法律信仰是什么?
史:我自己的法律信仰,归结起来就是,严格地按照现行的国际法从事审判,并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解释和适用法律。只能是这样。因为作为一名国际法院法官,我没有自己的法律派系,完全按照国际法的一套标准行事,而根本不能有任何主观主义的想法。
记:您认为法律可以解决中国目前面临的所有问题吗?例如反腐败?
史:加强法制,对于任何国家来说都是很重要的。腐败现象,在每个国家都有,只是程度不同而已。我们现在要做的,一是用法制杜绝腐败的发生,另一个就是一旦发现了腐败现象,仍然必须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处理。当然,法律也不是万能的,还有加强教育的问题,加强经济发展的问题,这需要采取多方面的措施,进行综合治理。但是,法律是解决腐败现象最行之有效的途径。
本次采访得到了外交部条约法律司的大力协助,在此谨表示感谢。
——记者注
史久镛简历
著名国际法学家。1926年10月9日出生于浙江宁波。
1948年上海圣约翰大学政治系毕业,获学士学位。1951年获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研究院国际法硕士学位。1951-1954年在哥伦比亚大学研究院进行国际法学研究。1956-1958年在国际关系研究所任助理研究员。1958-1964年在外交学院讲授国际法,先后任讲师、副教授。1964-1973年在国际法研究所任研究员。1973-1980年在国际问题研究所任国际法研究员。1980-1993年起任外交部法律顾问。
曾担任多项社会职务,其中包括中国对外经济和贸易促进会对外经贸仲裁委员会委员(1984-1988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1988-1993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委员(1993年),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顾问(1995年起),中国法学会香港法学会理事,美国国际法学会会员、意大利“全球社会:国际法和判例年刊”顾问委员会委员等。1987-1993年任联合国国际委员会委员。
曾多次以中国代表团代表或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国际会议及外交谈判。1984年在中英关于香港问题谈判工作组中任中方法律顾问。1985-1993年任中英联合联络小组中方首席代表处法律顾问,在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谈判和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工作中出色地发挥了法律专家的作用。1993年11月当选为国际法院法官,任期9年。2000年当选为国际法院副院长,任期3年。2002年再次当选为国际法院法官。
国际法院简介
国际法院是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于1946年设立的,其前身为1922年由国际联盟设立的常设国际法院,院址设在荷兰海牙和平宫。
国际法院是最具权威的国际司法机关,也是联合国六个主要机构之一,其主要职责是审理国家间的法律争端案件,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地位十分重要。
国际法院由15名不同国籍的独立法官组成。法官候选人需由各国在常设仲裁法院的仲裁员组成的国内团体或各国政府专为国际法院选举而委派的团体提名后,在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安理会分别获得多数赞成票才能当选,任期为9年(每3年改选三分之一法官),可连选连任。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法官应不论国籍。其任职资格要求品格高尚,从在本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或公认的国际法法学家中选出,并应注意使法官能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主要法系。
国际法院具有双重职能,根据国际法审理国家提交的法律争端案件,以及向得到适当授权的国际机构提供咨询意见。
自1946年成立至今,国际法院已做出74个判决,其中涉及陆地及海洋划界,领土主权、不使用武力、不干涉内政、外交关系、劫持、庇护、国籍、通行权和经济权力等法律问题。
此外,法院还可就国际组织向其提出的咨询请求做出咨询意见。目前,被授权可向法院提出咨询请求的为联合国的5个主要机构和16个专门机构。法院的咨询意见对咨询方原则上不具有拘束力。至今,法院已提供过24项咨询意见,涉及联合国会员国地位的申请、联合国行动费用、西南非洲(纳米比亚)和西撒哈拉的领土地位、联合国总部协定的适用、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等问题。
近年来各国提交到国际法院审理的案件明显呈上升趋势。目前国际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就有25件,国际法院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各国都十分重视国际法院法官的选举,竞争十分激烈。
国际法院历任中国籍法官
王宠惠:1921-1939年任常设国际法院(国际法院的前身)法官,曾任中华民国政府外交部长、北洋政府司法部长;
郑天锡:1939-1946年任常设国际法院法官,曾任北洋政府司法部次长;
徐谟:1946-1957年任国际法院法官,曾任国民党政府“外交部次长”;
顾维钧:1957-1967年任国际法院法官,曾任国民党政府“外交部长”和“国务总理”;
倪征日奥(“日奥”为左右结构):1985-1994年任国际法院法官,为新中国第一位国际法院法官;
史久镛:1994年起任国际法院法官至今,2000年2月当选为国际法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