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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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能不能解决问题
长春首次规范家政服务业

本报记者 鲍雨

  48岁的张大妈第4次走进长春市总工会职业介绍所。3年来,她一直从事家庭服务工作。“干活我不怕,就怕付出了劳动却得不到应有的报酬。”张大妈最大的希望,就是政府出台一个政策,把家庭服务市场管起来,“要不,受了人家欺负都没处说理去”。

  在长春一家媒体工作的徐先生与张大妈的想法一样,但担心的却是自己雇的小保姆是否可靠,“不是我小心眼儿,实在是把整个儿家交给一个外人不得不防着点儿”。为了保险,徐家的小保姆是专门托亲戚从老家找来的。

  近年来,长春市的家庭服务业发展迅速,现在究竟有多少家庭服务人员、多少家庭服务企业,没有一个部门能够说清楚。

  长春市总工会职业介绍所业务主管栾学英说,本来这个职业介绍所主要是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但是从1998年起,越来越多的人来这里求职做家庭服务,也有越来越多的家庭来这里找保姆和钟点工,现在介绍家庭服务倒成了自己的主业。而长春市妇联家庭服务中心更是繁忙一片,这里每年培训几百名家庭服务人员,依旧供不应求。

  但巨大的市场却长期得不到规范。消费者与家庭服务人员间的纠纷不断。就在一个月前,一个农村来的小保姆被雇主强奸;而一个市民说,2000元钱被自己的小保姆偷走了。

  出了这些事,他们却最终找不到一个管理部门。难怪此前有媒体评论:“家庭服务,一个没娘管的孩子。”

  几天前,长春市制定出台了《长春市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成为国内第一个规范家庭服务业的政府文件。

  长春市就业服务局局长赵雅彬说:“大家可以放宽心,《暂行办法》对家庭服务经营者、家庭服务人员和家庭服务消费者的责、权、利都有较详细的规定。”

  比如,它规定“经营者应当依法与家庭服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家庭服务人员的劳动待遇及工资支付方式,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家庭服务合同应包括: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名称、姓名和住所,提供服务的内容,服务人员条件,服务的地点、方式和期限,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等。

  经营者不得招收未满16周岁者。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者和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疾病者不得从事家庭服务工作。

  而家庭服务人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遵守经营者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家庭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尊重消费者生活习惯,不对外泄漏消费者隐私;不得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而消费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务人员则可以拒绝继续提供服务:

  不能提供合同约定工作条件的;强迫服务人员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家庭服务事项的;对服务人员有虐待、骚扰行为的;严重损害服务人员人格尊严的;要求服务人员从事可能对其人身造成损害行为的;要求服务人员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

  如果服务人员不能履行自己的义务,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更换服务人员;经营者如拒不更换服务人员或者更换后服务人员仍不能履行义务者,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

  赵雅彬说:“从事家庭服务有很大的风险,稍有不慎就会出事。但这又是一个巨大的就业市场,我们必须促进它有序发展,出台这一《暂行办法》目的就在于此。”

  栾学英对家庭服务的风险性深有感触:“我们做介绍家庭服务工作如履薄冰。为了不出事,每一个服务人员不仅要向我们提交自己的身份证件和介绍信,而且要提交一个担保人的身份证件,消费者也必须拿出相应的证明材料。即使这样,纠纷仍时有发生。现在,一份文件如何能减少纠纷发生?”

  一些家庭服务经营者有着同样的担心:这样一纸文件是否真能起到规范偌大家庭服务市场的作用?

  在一家职业介绍所采访时,被采访的家庭服务人员争抢着传看记者带去的一份《暂行办法》,想了解其中的详情。但专门从事家庭医疗护理服务的刘师傅并没有表现出太多的乐观:“这些规定怎么落实?用工价格的恶性竞争等问题怎么解决?”

  赵雅彬也承认:“这个《暂行办法》是我们的一次尝试,因为没有什么东西可以借鉴,肯定有很多实际问题没写进去,这些都需要在工作中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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