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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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民工公寓”并无不妥

陈旺

  据了解,今年以来,辽宁旅顺口公安局的每个派出所配合辖区居委会都建成了一个500至1000平方米的外来人口公寓或生活居住区,成立了由社区民警、居委会干部、外来民工中的党员和积极分子组成的管理调解委员会,化解矛盾,组织各种教育、文体活动,维护外来民工的合法权益。

  对此有作者撰文认为这种做法侵犯了“外来人口的自由居住权”,起到了“把民工与本地居民隔离居住的作用”,反映了管理者的“不良意识”(10月28日“青年话题”版《不集中居住的权利》)。

  毋庸置疑,任何公民都享有自由居住权,这种权利不容任何人以任何理由侵犯,或者进行非法限制。但是设立“民工公寓”显然与侵犯外来人口的自由居住权风马牛不相及,而将设立“民工公寓”等同于带有歧视意义的“族群隔离政策”更是荒谬。

  设立“民工公寓”的做法并非旅顺口首创。浙江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日前就建成了一座现代化的外来务工人员安心公寓。该工程建设档次高,配套设施齐全,小区绿化率达到32%,并配套建有教育培训大楼、商铺、托幼儿中心等附属设施。该工程的投用不仅解决了外来务工人员居住难、就业培训难等问题,同时还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存在的“三合一”消防安全问题、社会治安问题等,并改变整个开发区的市容市貌,改善开发区的投资环境,为企业的发展创建安心的环境(10月14日人民网)。

  民工的居住条件如何,民工在城市里能否享有正常的家庭生活,长期以来媒体都有关注,呼吁关注民工夫妻性权利和家庭生活权利的文章也不少,不用笔者赘述。而最让人触目惊心的是建筑工地上民工的居住环境。他们住地下室、工棚屋,干最累的活,为城里人建最新最美房子却住着最糟的“房子”。民工不是流民,在城市里工作的民工应该有一个在城市里的家。在这种背景条件下,设立设施齐全、管理规范的“民工公寓”实在非常必要。

  民工确实就是外来人口,而非本地人。他们在城市里没有自己的根,为了生计他们可以随时迁离。就好比我们这些学校里的学生,这座城市不是家乡,我们只是来求学,将来我们很可能离去一样。为了方便管理,也为了方便我们这些外地学生,人们设立“学生公寓”。同理,为了方便管理,也为了方便那些外地民工,人们设立“民工公寓”。学生的身份与民工的身份确实有所不同,但同一性质的措施却为何要多疑地贴上歧视侵权的标签?

  当然,实际操作中要防止强制民工住“民工公寓”的做法。

 

 

不集中居住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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