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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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一周年
适应WTO游戏规则 完善我国法律制度

□专题策划 崔丽 郑琳 □专题撰稿 崔丽 杨得志

  2001年11月10日,多哈,北京时间23时38分。世界贸易组织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主席、卡塔尔财政、经济和贸易大臣卡迈尔先生一槌定音,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获得大会全体通过。2001年11月11日,我国政府接受《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一个月后,议定书正式生效,我国成为世贸组织第143个成员国。

  有权威人士指出,我国入世后面临的最大挑战是法律环境的变化。如今,一年过去了,入世槌静静地躺在中国革命博物馆中。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正以世贸组织成员大国的姿态积极履行各项法律承诺。

  我国“入世”一周年来的法制环境变化,世所关注。为纪念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时刻,我们特邀8位与入世工作相关的各方人士,畅谈入世一周年来我国法制环境的变化以及他们的观察、感受。这,绝不仅仅是为了纪念与回顾。

 

  入世给法院审判带来发展机遇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万鄂湘

  转瞬之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已有一年时间了。这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入世前较长时间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按照世贸组织的要求,继续扎实推进,取得了一些切实成果。

  首先,司法解释的清理工作基本完成。到目前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分批清理了1950年以来所有的2600多件司法解释,废止了170余件。其次,加强了对涉外行政、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等案件的审判指导工作,及时制定了一批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司法解释,使这部分与世贸组织规则有密切联系案件的审判工作在较短的时间内符合世贸组织的有关要求。如在行政、知识产权、涉外商事审判等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若干规定及司法解释。从今年3月1日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涉外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即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由省会城市中级法院、副省级城市中级法院及指定的一些法院管辖,取消其他基层、中级法院对涉外商事案件的一审管辖权。这个制度实施一段时间以来,效果非常好。目前正在制定有关涉外商事仲裁和信用证案件的司法解释。再次,根据世贸组织关于透明度原则的要求,我们建立了涉外商事海事专业网站(CCMT.COM.CN),及时公布有关司法解释及案例,并将部分裁判文书译成英文在网上公布,受到国内外当事人和法律界同行的赞扬。

  此外,为提高法官素质,国家法官学院和各省市的法官培训中心分多批次对各级法官进行了有关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知识和法律问题的专项培训,并组织专门从事涉外商事海事、知识产权和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官进行专题研讨,请国内外的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讲授。同时,各级法院还先后派遣了100多名法官到国外进修学习,其中大部分已学成回国,使我国专门从事涉外审判的队伍大大加强。

  过去的一年,人民法院的工作繁忙而卓有成效。我深有感触的是,入世对人民法院带来的不仅仅是冲击和挑战,同时也是对法院工作的极大促进,而这种促进更多地表现在一些司法理念上的更新。我们欣喜地看到,全国各级法院的法官对如何做好一名当今中国的法官正在进行深刻的思索,而这都是我们进行法官职业化建设中所不可或缺的。正如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指出的,我国的法院工作及法官不能因循守旧,不能脱离政治,脱离社会,而要与时俱进,心怀社会,心怀人民。我想,有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报告有关司法改革的精神作指导,把入世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发展机遇,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锐意进取,必将使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进一步加快。

  中国有能力既履行WTO义务,又发展自己

  外经贸部条约法律司司长 张玉卿

  中国加入WTO,成为世贸组织大家庭的重要一员,不但是世界上的一件大事,也为中国外经贸事业在新世纪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方向,创建了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乌拉圭回合形成的一系列法律文件,包括各种协定、谅解、议定书、宣言及决定等,构成了21世纪国际经济贸易法律的基本内容与主体,是各国制定国内相关立法与经贸政策的重要依据,是各国政府管理经济贸易的重要指导原则,也是各国企业尤其是跨国企业行为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之,WTO的这套规则对国际贸易有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因此,对这一整套法律制度要有充分的认识,要认真掌握,能运用自如,为我所用,学会用WTO的规则来维护一个公开、公正、透明的贸易制度,保护中国企业在WTO协议项下的权益。

  中国作为 WTO的正式成员,即将满一周年。在这一年里,中国政府为履行WTO义务,享有WTO权利,对相关法律、法规做了全面的清理,大量的法规或被修订,或被废止或重新制定。与此同时,各级政府官员、企业领导得到了WTO基本知识的全面培训。这些体现了中国对加入世贸的态度是真诚的、认真的。根据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和WTO协议,中国无论是在关税减让、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还是在知识产权保护等各方面,都认真、较好的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今年下半年开始的WTO成员对中国贸易政策的审议,也顺利通过。同时,今年无论是中国的国民经济,还是进出口贸易都取得了令人可喜的增长。事实证明,中国不但有能力履行WTO的各项义务,遵守其规则,也完全可以在WTO中发展自己。

  中国加入WTO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发展自己,为了提高中国的综合国力,同时也应该为世界经济的发展做贡献。运用好WTO这个平台以及它的一系列规则,促进中国经济贸易事业的发展,进而推动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是我们加入WTO的一项长期任务。掌握WTO的规则,把这些规则纳入国内立法之中,并形成我们经济、贸易的管理与操作的模式,是对我们的一项长期的挑战。充分享用WTO的权利,运用WTO的规则来维护国家和企业的权益,是我们的神圣使命。

  中国加入WTO,是中国进一步改革开放的重要举措。我们相信,作为WTO成员的中国,在不断发展自己的同时,对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也会做出重要贡献。

  加快完善诉讼程序制度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 张卫平

  时光飞逝,入世不觉已一年了。我记得在入世前媒体和学界均预言入世将对中国社会整体产生很大的影响,其中很重要的是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影响。如果我们把世贸有关规则体系看作是一个“游戏规则”的话,可以说我国入世一年来,正是不断熟悉和努力遵循这一世界通行的“游戏规则”。

  在法律界可能最直接的影响是对与调整经济关系有关的法律体系和行政法体系。由于实体法秩序与程序法秩序的内在关联性,入世自然对程序法秩序产生一定影响。

  虽然入世一年来对中国程序法秩序的影响还谈不上十分巨大,但我们仍然能够感受到在其影响下所发生的改变。世贸组织规则中包含着许多程序理念和程序意识,入世使这种影响变得更为直接。对我国的民事纠纷解决程序的改革和完善将起到直接作用。在讨论和实际修改、制定有关诉讼规则时都将涉及到与世贸规则的关联问题。

  入世后,我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已更加关注世贸成员国以及组织对经济纠纷解决的方式和程序。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我国的企业经常遭遇来自其他世贸成员国的反倾销诉讼,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要熟悉这些国家的诉讼程序应对。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利用世贸规则积极通过诉讼程序对它国企业的不正当竞争提起诉讼,以维护我国企业的合法利益。

  过去,我们可能更习惯于通过非诉讼途径和行政化的方式去应对这些纠纷,入世以后在这方面就有了较大的变化。企业已开始利用诉讼手段积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不只是一味地叫喊“狼来了”。我们的企业在国外的积极应诉有所增加,并且取得了一些成绩,一些企业在国外取得了反倾销诉讼的胜利,并通过法律手段在国外巩固了自己的市场地位。还有很重要的一方面,加入世贸后要求成员国要落实法制统一、公开透明的原则,相应地也要求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更加公开透明,提高司法的统一性和当事人的平等性。一年来我国的司法改革正在顺应这种要求,法院的一些内部规定也逐步走向公开化、法定化。

  入世对我国法制环境带来的影响是深远和长久的,有些影响我们现在还不能预测和预见,但整体来看目前的影响是积极的。当然入世并不意味着我国的诉讼制度因此而发生根本的变化,但入世必然会促使我们加快完善我国的诉讼程序制度。

  寻找新角色的新感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杨霭

  入世这一年来,作为一名法官,我和二中院行政庭的每一位法官一样,都在不停寻找新角色带来的新感觉。

  新角色是,入世后与入世相关的司法审查任务加重了。新感觉是,我当法官17年了,这一年前所未有地感觉到了我们法官所面临的挑战和压力。而找准新角色的过程,则充满艰辛和努力。

  到目前为止,我们行政庭虽尚未受理一起与入世相关的行政案件,但这一年,为应对入世后的行政司法审查,我们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前期准备主要是给大脑进行“充电”,庭里购置了相关书籍,除了集中组织学习,平常大家只要有时间都抓书就看,世贸规则、反倾销、反补贴、海关估价……对法官来说,这些法律法规是全新的,案件类型是陌生的。我们行政庭只有十几个人,还要担负大量常规行政案件的审理,可每个人都意识到,不抓紧学习不行。

  要说进入实质性准备阶段,是从今年起我们行政庭派审判员到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等与入世关系密切的行政机关进行考察时开始的。我们到了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下设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处、条法司行政法律处等,考察内容涉及行政机关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及复审实际情况,有关行政部门职能分工运作程序等。收集了大量国内外有关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规章、法律文件及WTO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为深入了解海关估价有关情况,我们还到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特地旁听了有关这方面行政案件的审理。经过学习、培训、考察,法官们收获很大,纷纷撰写论文、调研报告。

  理论功底深厚了,内功自然增强。对一些司法解释的制定及法律修改,法官们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思考和建议。更重要的是,法官们的司法理念有了很大转变,在审判当中体现世贸规则所要求的公开透明、非歧视、法制统一原则的自觉意识大大增强,遵循平等中立原则,融入正当程序理念,力求在每一次审判中都做到公正与效率。我们清醒地意识到,入世后相关的行政案件会逐渐从无到有,由少到多,而我们准备得越充分,知识储备越深厚,对今后审理好和入世相关案件越有帮助。

  当然,我们希望更多的高层次法律人才充实到审判队伍中来,并且出现更多专业精深的审理入世案件的专门型审判人员。

  政府、中介组织和企业实现有效互动

  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会长 陈浩然

  加入世贸组织后,政府职能转变很快,经济管理的方式以及决策程序有了较大变化。实现政府、中介组织和的企业间的有效互动显得尤为重要。

  在制定与调整商品管理政策时,政府现在会要求商会首先提出行业意见。以前,政府通常是在制定草案后再征求商会、企业的意见,然后修改发布执行。在出口配额招标政策调整、某些许可证管理商品是否需要增加配额总量等,我会都召开会议,征求企业意见,最后形成行业意见报政府部门。在企业意见不统一时,有时要进行投票表决。这样,理顺了政府、商会、企业在经济运行中的关系,保证了政府决策的准确性,有利于在企业中贯彻实施,也有利于商会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

  政府在世贸组织对外谈判中更加注意发挥商会的行业代表作用。我国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在对其他世贸组织成员的贸易政策进行审议时,在对新要求加入的成员谈判要价时,政府都要从贸易和生产的第一线去找根据。由于商会有与企业贴近的优势,各商品分会经常召开商品协调会,交流信息、研究市场等。企业在出口中碰到了哪些问题,需要政府在谈判中向对方政府提出,商会是一个重要的信息渠道。今年以来,我会对近10多个世贸组织成员的贸易政策审议向企业征求了意见,并都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了企业意见。

  在贸易摩擦对外交涉中,政府、商会、企业也实现了有效互动。在国际贸易摩差中,政府间的交涉固然重要,但还需要行业组织、企业的密切配合。有时也需要行业组织出面组织企业游说对方政府、工商组织,三方面的有效互动极为重要。在这一点上,政府职能、观念发生了很大的转变。今年由我会领导带队,代表行业先后参加了欧盟对中国钢材保障措施、美国“201钢铁案”、加拿大对中国钢材保障措施的听证会,从行业的角度提出了抗辩。

  企业要求商会在反倾销应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入世后,国外反倾销不但没有减少,短时间内还进一步增加。今年1至10月我会组织和参与的国外对我五矿化工产品反倾销及贸易保护案件应诉工作27起,在上半年结案的7起案件中,取得胜诉和保住市场的6起。

  适应我国已成为WTO成员这一重要变化

  外经贸部WTO司副司长、中国政府世贸组织通报咨询局副局长 张向晨

  今天是我国加入WTO一周年,WTO司作为新组建的司局,全体官员正努力适应我国已成为WTO成员这一重要变化。

  根据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我国在WTO所承诺的义务必须转化为国内法才能履行,这个转化过程对于维护我国的权益至关重要。本着“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原则,我司参与了相关法规的清理、修改和制定工作,以及多部国内法律、法规的审核和会签,协助有关部门把世贸组织的规则和我国的承诺转化为国内立法,使之既与WTO规定相符合,同时又要保护和促进国内产业的发展。

  透明度是WTO的重要原则。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我们建立了中国贸易政策咨询点,向社会公众提供我国与贸易、知识产权、投资和外汇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行政措施的信息。成立后即接受了数以千计的书面、电话和网上咨询。此外,新创立的外经贸部WTO咨询网已正式开通。该网站作为我国惟一的关于WTO事务的政府官方网站,可以使公众直接获取相关信息,公众也可以通过网络提出咨询要求。网站开通后,社会反应十分强烈。每天的访问量都在1万人次左右,截至10月底,总访问量已经超过20万人次。

  在加入WTO后,我司积极组织国内有关WTO规则的学习和研究。自2001年年底以来,我司会同有关部门,举办了三期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WTO研究班、四期地市级一把手WTO知识研究班以及多期相关系统领导干部培训班。截至今年年底前,参加以我司为主组织的培训班的各类人员已经超过3000人。

  我司还配合有关部门,利用世贸组织关于通报机制相关规定,及时向WTO通报。截至2002年10月18日,已向WTO完成了279项通报。另外在美国“201钢铁特殊保障措施案”中,我们还将美国实施的钢铁保障措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维护了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2002年4月份,由我司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的中国代表团在日内瓦参加了中国、欧盟、日本、韩国、瑞士和挪威6方与美国就“201钢铁案”在DSU框架下的磋商。我国作为WTO新成员,首次实质性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锻炼了队伍,积累了经验,也为确立“201钢铁案”的多边程序打下了良好基础。

  在美国201钢铁特殊保障措施案中,为防止我国成为其他国家的出口钢材转移地,我司还和其他司局运用WTO规则,启动了我国钢铁临时保障措施,有效地抑制了钢铁过量进口,保障了国内钢铁企业的利益。

  完善立法,消费者是入世最大受益者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刘俊海

  1999年底,我就发表过入世后中国法律将面临五大挑战的文章,探讨WTO法律规则对我国市场经济法治的影响。现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已一年了,回首看,我们所面临的各种挑战依然存在,而且有的方面正在深化、凸显。入世所带来的影响虽然是渐进式的,但关键是在面对入世的挑战和冲击时,我们是否做了充分的准备,是否具备了实力应对挑战。

  我以为,从目前的法治环境来看,还有很多尚待完善之处。常有朋友问我,你研究证券法、公司法,说的都是富人的“经”,怎么还偏偏热心为普通老百姓“说法”?但我认为,从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健全市场经济法治的角度看,必须关注处于弱者一方的消费者权益。从长远看,广大消费者也正是我国“入世”后的最大受益者。随着“入世”后关税进一步削减,一些非关税壁垒逐渐取消,来自世贸组织各成员国的物美价廉的商品会源源不断进入中国市场。国外高质量的金融、保险、旅游、娱乐、电信等服务也将供我国消费者选择。

  不断涌来的外国商品、服务和外国商家,既意味着消费者可以更自由地“用脚投票”或者“用钞票投票”,也意味着消费者会面临更多的诱惑和陷阱。因此,在大幅降低外国货进入我国市场门槛的同时,应当切实提高我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水准。这就需要改革和完善现行立法,加大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力度,强化商家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例如,《消法》中虽然规定了“经营者有警示义务”,但对国外商品的说明是否必须使用汉语,则语焉不详,需要进一步细化。

  我一直呼吁建立快速解决小额消费纠纷的法律机制。经常有消费者为1元钱、5角钱官司与商家起纠纷。消费者与商家相比是弱者,打官司得自己掏钱,而商家的诉讼费用却可以打入经营成本。消费者为了讨回“小额的公道”,得搭上工作和生活时间,而商家却可以从容地委托律师展开拉锯战。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认为当务之急是加快设立小额消费纠纷法庭。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在立案、审理、判决和执行诸环节充分体现简便、快捷的原则,重点解决立案难、执行难的问题。从长远看,小额消费诉讼应当由目前的简易程序跨入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另外,《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集团诉讼登记制度也可适用于小额消费诉讼,方便其他消费者搭顺风车。同时,处理协商未果的小额消费纠纷需要配套法律机制的建立与健全。如为无力聘请律师的消费者建立消费者法律援助制度、消费者协会有权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包括担任消费者的诉讼代理人)等等。

  诚信——前所未有的时代呼唤

  信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市场主体维权

  铸信联合行动组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郑碧波

  说起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一周年来法治环境变迁这个话题,我脑海中的第一反应是,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穆尔先生的一番警告之词:中国入世后,从长远看,最缺乏的不是资金、技术和人才,而是信用,以及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的机制。

  一年来,这个声音一直如警钟般在我耳边回响。

  信用,在我们这个有着几千年悠久文明史的大国,不知从何时起被丢失,而且丢失很久了。而今天,当我们加入到世界经济一体化竞争格局中时,才发现诚信经济正是角逐国际竞争的一个核心竞争力。而直面目前我国的信用体系却令人忧虑,从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中介机构信用到个人信用等社会基本信用体系的各个层面,都有诚信遭受践踏的情况发生。我们无法回避信用危机正像毒瘤一样侵蚀着社会肌体的现实。

  作为一名律师,我既为所代理案件中一桩桩个人、商业诚信缺失引发的案件而感慨,也为律师同行中个别律师蒙骗当事人,包打官司,办案中提供虚假证据、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等失信行为而汗颜。这一年来,我感受最深的也是整个社会对诚信建设所发出的前所未有的急切呼唤。在入世历史机遇的震撼下,我们每一个人都可以感受到一个以诚铸信的新时代浪潮扑面而来。

  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已将诚信建设提高到关乎市场经济发展命运的高度予以重视,社会各界也在付诸实际行动加强诚信建设。司法部发出建立律师诚信制度的通知;许多行业协会制定和倡导行业诚信自律规范;温州市将每年8月8日定为“诚信日”;全国工商联及有关方面正积极倡议将每年的9月19日确定为我国“诚信日”。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参与发起和推进的中国市场主体维权铸信联合行动(“919阳光行动”),于今年9月19日在北京隆重启动后,受到社会各阶层的普遍关注和积极响应。这一行动以“依法维权,以诚铸信”为主题,集中了专家团、律师团、记者团、咨询团等社会各方资源,围绕市场维权铸信行动开展工作。

  我觉得,诚信对于世贸组织所有成员来说是一个永恒的标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并以诚信的姿态和行动顺应其规则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进程。我国现有律师11万余众,执业机构近万家,迄今,已有109家外国律师所在我国设立代表处,40家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处,这对中国律师的考验是严峻的。诚信是我们亟待修炼的内功,也是我们执业操守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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