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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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法治观念要从文化反省开始吗

童大焕

  据《南方都市报》11月8日报道,广东省某市检察机关去年以来查处的向法官行贿的律师多达23人,涉及18家律师事务所。但是报道中并未提及涉案的法官有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有人认为,法官、律师这些专业法律工作者的知法犯法违法犯罪,从根本上反映了文化的冲突。比如中国人在拜神的时候要供奉食物、水果,那分明是向神灵行贿;在西方文化里,那是对神灵的亵渎。因此作者认为,树立法治观念要从文化反省开始(《南方都市报》11月9日)。对此我实难苟同。

  礼失求诸野,制度失范而求诸文化,似乎是我们中国人的一贯传统。从五四以来就一直如此,从梁启超到胡适到鲁迅,一直试图在文化决定论上做文章,并试图寻找文化救国的道路。可惜一直没有成功也永远不会成功。无论是过去的“文化决定”、“国民性改造”,还是今天的“素质低”论调,本质上都如出一辙。

  事实上,不管法官是被动受贿还是主动索贿,这种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这一点,相信任何一个中国普通老百姓都有这种概念。其实在国人的“文化观念”里,律师行贿、法官受贿,都是犯罪,都应该受到法律惩处:首先是砸了他们的饭碗,他们将永远不再有资格成为律师和法官,其次是有必要加以刑事制裁。也就是说,我们在文化观念上没有任何问题,问题只在于我们的法律制度设计本身存在很大的漏洞:只注重惩罚犯规的“民”,不重视惩罚犯规的“官”。

  最近引起媒体和歌迷影迷广泛关注的谢霆锋“顶包案”有一个细节,却非常遗憾地没有引起内地广大读者的关注,这就是对三个当事人的判决差别:对于谢霆锋,裁判官表示,他涉及的交通意外原本很轻微,也同意他在此案中的角色被动,加之事实上已被羁押了两个星期,所以初审判他240小时的社会服务令。对于主动向调查警员提出“顶包”要求的司机成国定,法院则以妨碍司法公正罪论处,原本判刑起点为8个月,但考虑到被告认罪,又无底案,决定减刑4个月。对于此案中惟一一位公职人员———警员刘志伟,裁判官指出他身为公职人员,在没有个人利益下,接纳他人在案中顶罪,同样以妨碍司法公正罪论处,本应判刑8个月,但考虑到他有家庭负担,因此将刑期减至半年。

  也就是说,三者都充分考虑了人性化因素,但对公职人员的判刑最重。但在我们这里,要论同等性质的“妨碍司法公正罪”,往往总是公职人员处理最轻,别说判刑,就是公职也往往保留得好好的,能够给个行政处分就已经阿弥陀佛了。更何况,我们的很多公职人员在妨碍司法公正时是明显的有个人私利可图的,而且在妨碍司法公正的犯罪活动中往往都是处在主动和最终决定的位置上。我不知道我们到底有没有“妨碍司法公正罪”?如果有,为什么不祭出来管一管司法腐败?

  虽然刘志伟在谢霆锋案中既非主动,也未得利,但对他的判刑最重,正在于这样一种基本的制度设计:制度主要是来防范公职人员和国家、政府机构的。因为,个人的犯规,甚至如集团犯罪这样的犯规,都是完全可以控制的;而如果政府机构和公职人员可以随意犯规(蔑视法律和政治宣言所阐明的“明规则”而热衷于为自己谋私利的“潜规则”)而不受惩罚的话,社会的失范、失德、失信乃至失控就在所难免。这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罪恶远远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社会的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和公职人员的犯规)却污染了水源。所以,我们要解决的根本不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文化观念问题,这个问题中国几千年前就解决了;我们要解决的是如何真正从制度上保证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罪加一等的问题(至少也应同等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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