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2月1日起,广州市将彻底放开饮食、娱乐业价外加收服务费。收不收与收多少,一概由企业自行决定,由市场自行调节,物价部门不再审批,但经营者必须明码标价,在顾客消费前明示。广州市物价局昨天下发了这项通知。
据有关资料介绍,广州饮食、娱乐业收取服务费始于1987年,主要是因为当时几家旅游涉外饭店平均利润率低,于是旅游主管部门批准这些场所的客房、餐饮、洗衣、电话等项目加一定比例的价外服务费。加收的服务费免缴所得税,缴纳3%的营业税和交通基金、调节基金后,收益的30%上缴旅游主管部门,70%留给旅游涉外饭店,以弥补这些企业的经费不足。后来,服务费扩展到纯饮食业和纯娱乐服务业,有的酒家即使平时不加收,节假日照例也要加收服务费。
随着一些消费者对服务费怨言的增多,从1994年开始,广州市物价局将服务费列入价格审批项目。规定,经批准后,评上星级的酒店旅游业、饮食业的客房、餐厅、歌舞厅、夜总会及上房洗衣等服务,可加收服务费,并制定了上限标准:四、五星级(或相当类型,下同)场所的,收费不超过顾客总消费的15%;三星级的不超过13%;一、二星级的不超过10%。
此后,服务费慢慢被广大市民认可。一些非星级酒店的场所经物价部门批准后,也有资格收取适量服务费。
但随着消费者对服务费的投诉和与商家因为服务费而产生的纠纷的增加,广州市又于2001年1月20日发文,禁止非星级宾馆、酒店的饮食、娱乐业(包括中餐厅、西餐厅、酒吧、歌舞厅及夜总会等)向消费者收取服务费,但仍然允许星级宾馆、酒店的服务场所收取最高上限为10%至15%之间的服务费。
广州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这次将饮食、娱乐业价外加收的服务费放开,主要是考虑到使星级企业与非星级企业间的竞争更公平。
对此决定,依然有市民认为“这是一项乱收费项目”。今天晚上正在一家酒楼吃饭的王先生就“很不明白”:“饭菜的价格已经包含了企业提供服务时的合理利润,何来服务费?”
物价部门的规定受到企业的欢迎。一名酒楼老板对记者说,顾客根本用不着担心商家会借此宰客人,“服务费收不收,收多少,我们企业心里都有数。漫天要价,客人都不来了,我们怎么做生意?”(本报广州11月19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