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投资者玩转六盘水
事情已发生了整整5年半,然而,要讨回被他人非法侵占的约15.1万美元存款,张有宏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张有宏,61岁,美国3
H贸易公司总裁,原在国内几所大学工作,后赴美并加入美国籍。多年来,张在北京、上海、武汉、广州、香港、贵阳等地均有不同程度的投资,虽有盈有亏,但总算控制在正常“游戏规则”之内。他未曾料到,5年半以前他投资贵州省六盘水市时,却着实被“另类游戏”套了一把。
给张有宏下套的,是他的合作伙伴———一个玩“空手道”的假投资者。而当地某些政府工作人员或部门、机构在其中起的作用,更颇堪玩味。
张的这个“伙伴”叫袁文龙,原系湖南株洲某企业工人,上世纪90年代初,他与本厂退休职工洪鸥假意要投资六盘水,受到该市各方热情接待,一来二往,竟也在当地结交了不少政府官员。
1996年8月,袁文龙相继搞到六盘水市某大机关及市某办给市工商局的担保函,并据此登记注册了一个皮包公司———“贵州省六盘水市东方佰通实业有限公司”,其中袁虚假出资400万元,洪鸥等6人共虚假出资200万元。
接下来,袁等人开设了武汉、北京等地的“办事处”,四处放铒。在武汉,他声称自己买下了著名的怡海大厦两层楼共2700余平方米,大肆卖弄所谓“雄厚实力”。
在此过程中,袁深感600万元的注册资金太少,随即决定进一步扩大公司注册资本和变更股东。他首先将时任市某办主任的李某、时任市某委办公室主任的方某聘请为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增强对外的信用。然后,又想办法拿到了市某大机关的新担保函及该机关某领导批示,交到工商局,将东方佰通公司的总注册资金虚增至1200万元人民币。
1997年6月,贵州省某审计师事务所竟出具了东方佰通公司《验资报告》的审验认可。
真投资者大意失荆州
1997年2月29日,张有宏经朋友牵线,在武汉结识了到此“引资”的袁文龙等人。当时张正欲寻求对贵州新的投资机会。经过恰谈,双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
3月3日,袁在给李某及市政协某领导发的传真中,强调“要珍惜这一次来之不易的引资开发六盘水的外事活动”。3月5日,李某以市政府外事办的名义向张有宏发出投资考察邀请。
3月10日,由袁文龙陪同,张有宏满怀热望地来到六盘水,受到市有关方面盛情接待。政府官员在考察中的介绍打消了张的顾虑。事后张才得悉,考察过程充满了假象。
3月12日,张有宏正式与“东方佰通”签订合资协议,议定双方各出资415万元人民币组建“中美合资海虹佰通实业有限公司”,从事中草药开发和保健酒、保健饮料生产。双方还约定,如合作愉快,张将有500万美元的后续资金陆续投到六盘水药业开发中。
为表诚意,张有宏电话通知美国3
H公司汇29.5万美元到其在中国银行六盘水支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上。在离开贵州赴深圳之前,他把3
H公司行政印章交给了已获得他充分信任的袁文龙一伙,委托洪鸥将到账的美元汇一部分到深圳供自己购买设备。
3月18日,29.5万美元到账。袁文龙当天便支派李某、洪鸥等去中行六盘水支行,以这笔美元做抵押,办了一张88万元人民币的承兑汇票,企图到武汉购买房产。3月19日,袁文龙又派人取出5000美元兑换成人民币做“公司开办费”。由于我国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外币不能做抵押,武汉方面未办理汇票兑现。
此计不成,袁再次电话通知李等电汇16万美元到武汉。由于此时中行六盘水支行已有人注意到,3H公司的美金电汇单上明确指明汇款的“受益人”是张有宏个人,即使有3H公司的行政印章亦不能调动,洪鸥伪造了张有宏的委托书和个人印章,于3月31日将16万美元汇到武汉袁的私人账户上。
几天之后,张惊悉存款被袁调用,遂赶往武汉追讨。两人相见,袁一方面答应归还12万美元,一方面又要求留下4万美金做活动经费。直到4月20日,3H公司副董事长方一珊受张之托,前往六盘水处理余款,方得知张的钱已被用做抵押。张欲报案时,李某却出面保证政府将全力保护投资者权益,承兑汇票会被要回,请张放心。
与此同时,袁文龙继续在电话中向张有宏编造己方资金很快就会到位的谎言。1997年5月,他终于指使手下在农业银行贵阳市南明支行贴现取出88万元人民币,并通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贵州省分行将其中一部分以支付款名义转到六盘水。至此,袁等人共非法占有张的资金约15.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5万余元。
1997年6月,张正式报警。12月中旬,袁文龙、洪鸥、李某等陆续被刑事拘留,后转捕。1999年12月10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虚假出资罪分别判处3人及方某有期徒刑15年、7年6个月、7年6个月,并处以不同数额罚金。
都是一个人惹的祸?
袁文龙“犯事”后,那些当初声称要为其担保、承担责任的机构和个人,没有谁站出来兑现承诺。
张有宏认为,自己痛失“荆州”,有关政府部门和银行难辞其咎。2000年1月,他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中国银行六盘水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贵阳市南明支行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贵州省分行归还存款15.1万美元,并追加支付利息。
由于此后袁文龙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这一诉讼在2000年6月第一次开庭后,便被暂时搁置。
2002年8月2日,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张有宏诉3家银行案。庭上,张及其代理人、贵州省社科院民商法研究中心主任任永强称:张系本案受损美元的合法所有权人,具有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中国银行六盘水支行未经审核,同意他人支取只能由收款人亲自支取的现金、办理只能收款人亲自办理的转汇,且无端扣收张88万元人民币的等值美元存款,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行六盘水支行辩称,张有宏是被皮包公司诈骗,该行在本案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农行南明支行和农发行贵州省分行亦称,原告存于中行六盘水支行的美元被诈骗,与己无关,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据了解,张有宏被袁文龙诈骗一案,系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贵州法院审理的第一起跨国投资被侵占、刑事与国家民事案件相交织的特殊案件,在美国侨界引起相当反响。张表示,如果银行的侵权行为不被判决承担责任,他将考虑在美国起诉中行纽约分行以及对此事件负有过错的中国地方政府。
任永强告诉记者:“此案的处理涉及到法院如何执行中美双方有关投资保护协定等国际条约的问题。一旦我们处理不及时,美方当事人果真在美国法院起诉,其后果很难预料。”
此间法律界人士分析,案件的深刻警示其实并不仅仅在于诈骗本身,也不在于其短期内对一个地区招商引资的具体负面影响,而在于面对世贸组织的大背景,我们的政府及一些行政执法机关、中介机构、金融机构等如何从中吸取教训,尽快规范自身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