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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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不宜限制当事人申诉

李曙明

  11月16日《南方周末》报道,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诉和申请再审的若干规定(试行)》于11月1日起实施。该《规定》在申诉期限、接受申诉法院的级别、申诉次数等诸多方面,对原本较为宽泛的当事人申诉权利作出限制。因为这项改革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推动下,作为审判监督改革试点工作进行的,所以,一旦改革成功,限制申诉在全国铺开的日子或许并不久远。《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我国的三部诉讼法律都没有对当事人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权利做出限制,所以,深圳市中级法院对申诉权利的限制,是否已经在事实上变更了法律的规定?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作为一级普通的司法机关,它有没有变更的权力?这些问题颇值得思考,但我们暂且不论,因为更需要关注的问题是,限制当事人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权利将带来什么。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无限申诉现象,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效率,使终审裁判的稳定性受到影响,损害了司法权威。无限申诉的产生,也不排除当事人对法律无知甚至是无理缠讼的因素。但是,从现实来看,对申诉人来说,他所走的每一步都历尽艰辛,充满血泪。如果不是法院判决确实有问题,如果他的冤屈能通过申诉得到迅速纠正的,他们多半不会走上这条路。所以,无限申诉的出现是判决不公、司法救济途径不畅的表现,也就是说,无限申诉是“果”而不是“因”,是病症而不是病根。而深圳开出的药方,却是从“果”入手地限制当事人申诉,也就难免让人心绪难平。

  无限申诉正常不正常?不正常。要不要改变?要改变。但有两点要明确:一是改变的原因,不仅因为它损害了司法权威,更因为要耗费太多精力财力,足以让人倾家荡产的无限申诉对于申诉人,包括那些最终幸运地讨回公道的当事人不公平;二是即使要对当事人申诉权利进行合理限制,限制的时间也不是现在,因为造成无限申诉的现实基础,包括法官素质不高,也包括司法腐败的存在,还包括司法独立难以确保等等。面对这样的现实,赋予当事人相对充分的申诉权利,其实是对司法环境有待改善的条件下,可能遭受司法侵害的公民的一种必要“补偿”,而不合时宜地贸然限制当事人权利,将使当事人的权利再失保障,也将最终损害司法权威。

  来自深圳中院的数字表明,去年一年深圳市两级法院办理各类申诉复查案件1100多件,审结308件、改判105件,改判率高达34.09%。深圳一地如此,全国有多少,似乎不难想见。我仿佛看到每一起案子背后当事人和其家属的血泪。在这些案件中,有多少经过了多年申诉,又有多少是踏破原审法院的门槛却被以各种原因推诿,无奈越级上告才得到的公正?尽管没有准确的统计数字,但耳闻目睹的事实告诉我们,这样的案件绝不在少数。而现在,根据“刑事案件申诉的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至被告人刑罚结束之日后两年”和“申诉和申请再审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的规定,这些案件的当事人将不再享有申诉的权利。

  权利的丧失甚至可能让他们永远失去得到公正的机会,这会令那些比窦娥还冤的当事人产生怎样的绝望!

  因为有限制,申诉和申请再审将减少,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确可达到。但节省司法资源的目的,无非是给更多当事人更多更快的公正。但是,如果将更多人更快地实现公正建立在另外一些人的公正或许永远无法实现的基础上,这将制造多大的不公平———我们永远不能说,因为多数人的公正牺牲少数人甚至是个人的公正是合理的。而企望通过限制申诉权利保证判决的稳定性、提高司法权威的想法和做法,更只能是缘木求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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