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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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受害者对汽车召回规定提建议:
进口车不应享有检测特权

许晖 本报记者 杨得志

  11月20日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的最后一天。正是在这一天,本报曾连续报道过的状告奔驰事件在珠海开庭,奔驰汽车制造商也首次坐上了被告席。

  特意赶到珠海旁听这起奔驰汽车产品质量案件庭审的蔡壮钦告诉记者,他和另一位奔驰车产品质量事故受害者乌根祥联合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了“关于进口汽车产品召回鉴定机构权威性的几点疑问及建议”,建议在《规定》对进口汽车与国产汽车的检验应一视同仁,并增加复议及回避条款。该建议已于19日晚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国家质检总局。

  二人在“建议”中提出了疑问:进口汽车产品的检验和鉴定是否应与国产汽车一样,由同样的机构进行鉴定?在《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下称《规定》)中,并未对汽车产品制造地进行区分,因而,根据他们的理解,二者应采用相同标准和程序。但是,在与奔驰公司的交涉过程中,奔驰方面多次表示,中国的质量检验机构不具备对奔驰汽车进行鉴定的技术能力。对此,二人建议,增加“被提出召回申请的进口汽车,必须交由主管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检验,任何人不得以不具备技术能力等理由予以拒绝”。

  其次,根据《规定》第11条,主管部门应当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并由专家委员会实施对汽车产品缺陷的调查和认定。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技术检测。专家委员会对主管部门负责。由于汽车专家可能与某些制造商关系密切,故建议设立专家回避制度,即申请方或制造商均可对主管部门指定的专家中可能与该召回申请有利害关系者申请回避。

  第三,对于受理申请的具体程序问题,建议补充“主管部门应本着消费者第一的原则,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并积极指定相关机构进行检验,无正当理由不得予以拒绝。”建议增加复议条款。对主管部门不受理召回申请的决定不服,以及对检验结论产生争议时,当事人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蔡壮钦向记者表示,这些建议是基于自身惨痛经历提出的,希望有关部门能够认真加以考虑,并在最终的《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得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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