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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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听证决策过程也应公开

朱达志

  据新华社11月25日报道,经过国家计委的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修订后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为了充分发挥社会对听证会的监督作用”,增加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定价的最终结果”的条款,以增强价格决策的透明度。

  但是这一条款,对“最终结果”的决策过程及其依据向公众公开未作明确规定,而这才是实施“社会监督”最为关键的地方,因而也是最该“透明”之所在。只公布结果,谈何监督与透明?与不听证又有何异?

  我们知道,听证会制度设立的目的,是寻求代表公众利益的最佳政策方案。既然是代表公众利益,为什么不能让公众或他们的代表知晓决策过程及其依据?一项公共政策的出台,如果能让百姓既口服又心服,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那么对该项政策的顺利贯彻实施,无疑将是大有裨益的。

  从国外的情况看,各国行政程序法规就听证记录对行政机关最终决定的约束力,都有明确规定。而这种约束力恰恰是听证会制度得以真正实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前提条件。这方面,美国的“案卷排他性原则”比较典型,即行政机关的决定必须根据听证会案卷作出,不能在案卷之外,以当事人不知情或以没有论证的事实为根据,否则,其结果无效。我查了一下我国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其相关部分是这样规定的:“听证会举行后的7天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制作听证纪要,并送请各听证会代表审核签字。价格在决策部分定价时,应充分考虑听证会意见。”这里的关键词是“部分定价”和“应”。所谓“应”,就是说并不要求“必须”。至于“排他”之规定,更是无从寻觅。

  一些听证会听而不证,导致引入这项现代行政程序制度的初衷并没有很好地得以实现。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案卷排他性原则”,明确规定听证结果必须以听证记录为基础,不能根据听证记录之外的证据作出决定;同时,必须确保这一决定过程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这样,才能真正有效地避免听证会走过场这一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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