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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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职员无序流动给企业带来危害
浙江业主反告员工案悄然增多

本报记者 董碧水

  前不久,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案做出判决:杭州万和工贸有限公司原职员汪某,3年内不得在与万和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单位任职,也不允许汪某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汪某1999年到万和公司工作,当年8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5年,汪某从事外销业务员工作。合同规定,公司与个人任何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

  同时,万和公司采取签收形式,向员工发出关于商业秘密保密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本单位员工都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

  根据规定,公司中承担保有商业秘密义务的有关人员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公司商业秘密;因劳动合同期满辞职、辞退或擅自离职等原因脱离公司的,3年内不得生产与本公司同类的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不应在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有关人员违反规定,造成企业技术、商业秘密泄露、被侵害的,在停止侵害的同时,要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10万—20万元,并追究法律责任。

  2001年7月汪某离开了万和公司,就职于一家电子厂,而这家企业正是万和公司的市场竞争对手。万和公司得知情况后,立即向西湖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汪某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违约金。经审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同样,受雇于浙江上虞市某企业的一位生产经营副总经理曹某,工作半年后不辞而别,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为5年。该公司董事长书面催告曹某回公司,在遭拒绝的情况下,向该市劳动仲裁机构申诉,要求曹某支付违约金50万元。今年5月,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诉人曹某支付违约金50万元,并承担受理费和处理费1万多元。

  在以往,劳动争议案件中,企业员工一直是控告的主体,他们或是因为拿不到薪酬,或是因为被业主无故辞退,或是因为其他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如今,劳动争议的控告主体出现角色易位,在浙江,像这样的企业告职工违约的劳动争议案悄然增多。

  据上虞市劳动部门透露,今年以来,上虞市劳动仲裁机构受理业主告职工争议案已达24件,是去年同期的8倍,占今年各类劳动争议申诉案件的三分之一。而在杭州劳动部门受理的仲裁案件中,去年全年受理的156起争议案件,仅有4件是企业告职工,而今年到现在为止,受理的136件案件中,企业告职工的上升到24件。

  对这一现象,劳动仲裁机构人士分析,职工违约是主要原因。他们评价,从企业主告职工劳动纠纷案的上升中反映出,企业主法律意识正在增强,在依法用工、依法管理、依法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上,已能自觉地运用《劳动法》。

  劳动部门的同志认为,随着劳动用工制度的日益规范,劳动合同已受到了普遍的重视。具有法律效应的劳动合同,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用书面形式固定了下来,无论哪一方违约都应依法受到处理。

  一位业主告诉记者,企业告职工,目的就是要稳定职工队伍,保证企业生产正常运转。据悉,在上虞市今年受理的24件企业告职工申诉案中,企业打赢官司的占90%以上。而同时也有一些企业遭败诉,其主要原因是企业没有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绍兴一家服饰有限公司的刘姓业主说,两个多月前他们企业一名副总离职后另起炉灶,办起一家服饰厂,从该企业内一下子挖走了20多名熟练工,致使企业处于停工状态,但由于从未与员工签订过劳动协议,只有“哑巴吃黄连”。“吃一堑长一智”,这位业主不久主动要求在上虞市劳动仲裁机构的鉴证下与企业的100多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劳动争议案,一些企业开始认识到,劳动法就像一把“双刃剑”,它保护的不只是员工的利益,同时也在维护着企业的权利。为防止员工无序流动给企业带来的危害,一些企业主还开始主动要求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上虞,目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有83200余人,占职工人数的75.6%,而其中今年企业与员工新签订合同人数达7800多人,且这些企业绝大多数为个体私营企业。

  此间有关人士提醒企业职工,在签订和执行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有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然,在类似的劳动纠纷中将会十分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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