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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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观点
乘公交车是乞丐的绝对权利

张金岭

  针对广州媒体有关乞丐能否乘公交车的报道和评论,马龙生先生在12月2日《中国青年报》撰文,主张对乞丐乘公交车的权利进行一定限制,以保障非乞丐乘客的权利和公交车的经济效益。文章提出的主要理由,在我看来是经不起推敲的。

 

  乞丐可不可以乘公交车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能否平等地享有公共资源的权利分配问题。按马文的说法,乞丐上了车,非乞丐们纷纷下车躲避,这既损害了非乞丐们的乘车权利,也给公交车带来了经济损失。于是马文发出了这样的质问:“考虑乞丐权利的人,是否兼顾了公交车与其他乘客的权利?”言外之意很明显,那就是为保障后者的权利,要限制前者的权利。但是出入公共场所是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因为像公共场所这样的公共资源,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享用权,因此就是白宫前的广场上和天安前的广场这样的公共场所也难免有乞丐的身影。公交车是公共场所之一,尽管公交公司的运营是市场化的,但并不能改变公交车公共物品的属性。限制乞丐乘公交车,已经侵害了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十分可怕的问题。在政治文明发达的国家,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法律都极其慎重,要经过繁复的程序;在中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能通过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法律。但是在我们的生活中,一些公共场所动不动就竖起“衣冠不整者不得入内”的“禁令”,是谁授给了他们这么大的权力?对乞丐来说,乘坐公交车是任何理由也不能剥夺的绝对权利。

  关于乞丐能否乘公交车,马文还建议说可以变通处理,比如只有在乘客少时才允许乞丐乘车,乘客多时说把他们赶下来。但是这样一来,乞丐们绝对的硬性的乘公交车的权利,便成了相对的软性的可以随意剥夺的权利。也就是说,乞丐们要享有宪法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和非乞丐们比有了更多的条件限制。更为荒唐的是,一部分人居然可以随意限制另一部分人的基本人权,这种在法治国家绝对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在咱们这里,在本该张扬先进文化的大众传媒上,竟然成了可以被讨论的问题,这大概就是某些中国人的权利观:把本来是与生俱来的自然的权利,理解成后天的人赋的权利,因而是可以根据“需要”剥夺的权利。

  这篇文章还说,“就算是那些对‘乞丐权利’非常看重的人,如果也遇到乞丐在公交车上与自己‘亲密接触’,怕是也很难不从心里反感吧!”的确是这样,我不否认我也会这样。因为世俗社会的标准时刻在左右着我们,尽管我们常常把“权利”和“自由”这些崇高的字眼挂在嘴边。但是正因为如此,我们才必须对像乞丐这样的少数人的权利可能被剥夺保持高度的警惕!必须用刚性的制度保障他们的权利,只有这样,我们才不至于把自己灵魂深处的势利和人性中恶的一面随心所欲地释放出来。否则,任何权利都可能被相对化和软化,这势必造成在权利问题上的机会主义。倘若如此,乞丐们如何保有自己的生存空间?

  我们这个社会里不同生活背景和生存状态的人,应该互相宽容,互相理解,不能用一部分人的标准去强求另一部分人;坐在真皮沙发上的非乞丐们指责乞丐们不能像自己一样“文明”,这是一种极大的不文明!依我看,没有别的办法,在不能消除产生乞丐的社会原因的时候,我们还只能和乞丐一起乘坐公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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