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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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时评
“经济适用”不如廉租

鲁宁

  12月10日,《中国青年报》刊登《经济适用房政策漏洞何其多》一文。作者以老百姓无房可住怨气大、有钱人进驻成为公开秘密、开发商得了便宜还卖乖为由,直陈“经济适用房腐败”的现状。我赞成作者的立场与判断,但对其开出的把补贴金直接补给购房人的“药方”却不敢苟同。

  常言说得好,治病要对症下药。经济适用房政策之所以出现漏洞,不是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技术性失误”,而是政府在缓解城市(镇)困难人群住房难题时,起步就没选准道!如今发现问题,企图通过政策修正来治理经济适用房腐败,是难以奏效的。

  天下之大,各国政府都在为解决“居者有其屋”劳心费神。问题解决比较好的市场经济国家尤其是西方各国,绝不会去搞经济适用房之类的“民心工程”,而只向困难人群提供足量的社会福利房———廉租房。也即,租房的租金还是房市上的租金,通过公共财政中的福利预算部分,由政府向符合廉租条件的租房户补足租金差额。如此一来,社会上的有钱人和有权人,谁也甭想打歪主意占便宜。

  西方国家如此确定相关住房福利政策,不但同样讲民心———解决民生,而且在做法上十分明智,在政策中注入了“市场”的理念。

  这样的明智首先来自政府对自身身份与职能的准确定位。市场经济社会下的政府,只是个“有限政府”。它当然有义务为社会提供普遍的公共服务,也要向社会困难人群提供特殊的社会福利。然而,政府在做法上不能采用包罗万象的办法,而是采取救急的办法。

  这样的思路与立场的基本立足点在于,强势与弱势、富有与贫困对于社会而言,都是动态变化的。就说保证“居者有其屋”这件事,政府的立足点应当是户户有房住,而不是保障户户有房产。千方百计地保障户户有房住,属于政府必须履行的职责。而要想户户有房产,在市场经济社会里,其实是难以做到的。一般而论,困难人群对改善自身生存状态的要求更为迫切,但所言的改善,更多地需要依靠自身的努力奋斗,不能全部依赖社会的普遍帮困。有了这样的认识,回头再看西方社会的廉租房政策,你就会感受到它的可行、可亲、可爱与务实。

  实行廉租房政策而不采用经济适用房政策,还在于在实现普遍而相对的社会公平时,更好地体现社会的公平,有利于社会的全体纳税人从心理上更加认同政府的住房“扶贫政策”。某个家庭,今天因为各种原因被划入贫困家庭之列,明天通过各种努力(主要是自身努力)脱了贫,继而在后天进入小康行列,这个家庭以往所享受到的“扶贫福利”就该终止,其“居者有其屋”的问题就该通过商品房市场去解决。而腾出来的“福利名额”则供新的贫困家庭进入。经济学有个著名的假设(已经在市场经济中被实证为定理)叫“社会资源总是稀缺的”,政府的扶贫资源同样是稀缺的。因而,廉租房资源就该被反复利用,以期待资源效益的最大化。

  政府也看到了经济适用房政策的问题,前两天刚刚公布一个修订后的定价标准。只是这个标准在实际执行中作用恐怕仍然有限。真想解决问题,出路是改弦更张,大力推行廉租房新政。在现实“国情”下,“新政”同样难免引发“廉租房腐败”,但局面会收敛许多。

 

经济适用房政策漏洞何其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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