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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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耀华汽车走私大案一审判决
原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等200多党员干部涉案

 

  新华社广州12月19日电(记者肖文峰)19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走私入境各类型进口汽车262辆、偷逃应缴税额5132万余元人民币的梁耀华走私大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本案主犯被告人梁耀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从犯被告人李沙娜(女)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40万元;扣押被告人梁耀华走私团伙的全部财物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自1995年3月至1998年3月间,被告人梁耀华纠合被告人李沙娜和同案人陆和志、古伟强、颜小青等人(均已被判刑或另案处理)结成走私团伙。在梁耀华的组织、策划、指挥、操纵和直接参与下,该团伙利用李沙娜与原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的特殊关系,拉拢李纪周滥用职权为其实施走私向执法部门疏通、施压;并通过贿赂、腐蚀、串通海关、边防、公安等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为其护私、放私。

  该走私团伙在梁耀华的组织、策划和指挥下,借以梁耀华为董事长、李沙娜为董事的广州新英豪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多次从香港组织进口汽车货源,采取串通海关人员假查扣,偷换货柜,对查扣执法部门进行疏通和施压,串通武警和刑警护送等手段,逃避海关监管,将进口汽车从香港走私入境后销赃牟利。三年间,共走私入境各类型进口汽车262辆,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51324278元;其中,梁耀华组织、策划、指挥走私7次,走私偷逃应缴税额51324278元;李沙娜参与走私2次,走私偷逃应缴税额15397179元。

  广州中院在判决中认为,被告人梁耀华积极组织、策划、指挥该团伙的全部走私活动,走私偷逃应缴税额的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并肆意拉拢、贿赂腐蚀、串通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走私犯罪活动向执法部门疏通、施压、护私、放私,影响极其恶劣,其所犯走私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李沙娜受梁耀华指使,拉拢、串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向执法部门疏通、施压,为走私活动提供方便,在整个走私犯罪活动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法官宣判后,梁耀华、李沙娜二人均不服,当庭表示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梁耀华特大走私集团案是广东省继查处湛江特大走私案后查处的又一起影响重大的案件。梁耀华之所以在广东可以肆无忌惮、畅通无阻地进行大规模的走私活动,主要原因是拉拢腐蚀了一批公安、海关等执法部门的党员干部,打通了一些重要口岸和执法部门的关卡。据了解,梁耀华一案共涉及党员干部近200人之多,司法机关先后依法惩处及正在查处的主要涉案党员干部包括:清远市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肖石木,后任清远市公安局局长周伟煌,连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陈天慧,东莞边防分局局长黄少平、副局长王惠棠,大铲海关副关长黄德田,广州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张林生、车管所所长马红华,深圳市边防分局副参谋长高立强等30多人。其中,仅广州交警支队一案,就涉及违法违纪人员58人,包括局级干部2人,处级干部27人,科级干部26人,共涉及违法违纪金额1亿多元。该案还牵出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等人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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