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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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工委主任顾昂然作草案说明

 

  本报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崔丽)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作了题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说明。民法典草案共1209条,九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法,第三编、合同法,第四编、人格权法,第五编、婚姻法,第六编、收养法,第七编、继承法,第八编、侵权责任法,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

  顾昂然说,民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主要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

  据悉,在民法总则中,草案在民法通则基础上,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作出了修改:将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改为七周岁;将两年诉讼时效修改为三年,同时借鉴国外立法例,适当修改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此次,顾昂然着重对物权法、人格权法及侵权责任法进行了说明。

  物权法草案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根据草案规定,物权的客体主要是不动产或动产。

  草案规定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物权公示、遵守法律、保护物权。

  关于所有权,草案规定了三种: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对于众所关心的所有权,草案规定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及私人所有权。

  顾昂然说,国家所有是公有制的基础。草案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对矿产资源、水资源以及土地等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作出了规定。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关于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草案规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依法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国家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入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出资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对该企业的不动产或动产,在企业存续期间享有法人财产权。

  集体所有是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所有权由谁来行使,草案规定,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集体所有权的行使,有下列情形:1、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该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行使所有权;2、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行使所有权;3、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该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所有权。关于集体企业的财产,草案规定,城镇集体企业、乡镇(村)集体企业对该企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在企业存续期间享有法人财产权。

  引人关注的是,为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物权法对私人所有权作出专章规定,有关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物权保护等规定,对公民财产及非公有制企业的财产都是适用的。

  哪些属于私人所有权,草案规定:本法所称的私人所有权,包括自然人以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对其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草案分别对私人的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私营企业享有所有权的问题作出了规定。草案并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储蓄;尤其规定:国家保护私人投资以及因投资获得的收益。

  随着高层建筑物大量出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成为不动产物权中的重要问题。草案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就该建筑物内其居室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就走廊、电梯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就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等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关于用益物权,草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邻地利用权、典权、居住权、探矿权、采矿权、渔业权、取水权等分别作出规定。草案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承包、流转等作出规定。为保护房屋预售中买受人的权益,维护房屋交易秩序,草案对预告登记问题作出规定:债权人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不动产,保障其将来取得物权,有权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债务人违背预告登记对该不动产作出的处分,不发生物权效力。

  对于担保物权,草案依照担保法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作出了规定,并根据审判实践作出相应补充。

  草案制定了重要的物权登记制度。草案在民法通则规定基础上,较为全面地对物权保护作出规定:确认权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损害赔偿。

  草案还对相邻关系、共有、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占有等作出规定。

  对于人格权法,草案特别增加规定了信用权:自然人、法人享有信用权。禁止用诋毁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法人的信用;征信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收集、记录、制作、保存自然人、法人的信用资料。征信机构应合理使用并依法公开信用资料;自然人、法人有权查阅、抄录或复制征信机构涉及自身的信用资料,有权要求修改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资料。

  草案增加规定了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

  在民法通则基础上,草案对自然人的肖像权加以修改补充:自然人有权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许可,他人不得公开使用自然人的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侵权责任法,顾昂然说,为加强对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侵权责任制度。

  草案规定,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当侵权责任。依法律规定,推定侵权人有过错的,受害人不必证明侵权人的过错;侵权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顾昂然说,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应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同时应当合理确定赔偿标准。草案规定:侵害他人的人格权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针对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情形,草案规定:1、法人的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法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之后,可向对造成损害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2、网站经营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该网站实施侵权行为,或经权利人提出警告,仍不采取删除侵权内容等措施消除侵权后果的,网站经营者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要求提供通过该网站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的注册资料,网站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3、旅馆、银行的客户及列车的乘客,在旅馆、银行、列车内受到他人侵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确认侵权人或侵权人无能力承担赔偿责任情况下,旅馆、银行、列车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尽到保护义务的,不承担责任;否则,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随着对外开放发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日趋复杂。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也进入民法典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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