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的《人民日报华东新闻》上有这样一条消息:《福州海关与红十字会创新救助方式罚没侵权货物捐赠灾区》。我在为海关的善心感到高兴的同时,也感到海关如此而为有点不对劲:罚没财产应该属于国家所有,海关有权将其捐出吗?
文中介绍:“福州海关和福建省红十字会近日共同举行捐赠仪式,将福州海关近期罚没的侵权货物全部捐赠给灾区。”而根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物价管理机关和各国家经济管理部门,查处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由查处机关依法上缴国库。”因此从法律上讲,自没收之日起,有关财产便是属于国家财产,并非海关的自有财产,海关有保管的职责,而没有处分甚至放弃所有权的权利。
而文中所言:“此次捐赠灾区的侵权罚没货物均征得商标权利人同意。”笔者认为,这也不能作为捐赠行为合法的依据。我们知道,这些非法财产一经查获其所有权即属于国家,并非属于这些被侵权的商标权利人,这些商标所有人实际上也无权处分这些财产,因此他们的同意,并不会赋予海关捐赠行为的合法性。
此处的捐赠行为属越权之举。国库的财产有其严肃性,一分一毫均不能随意处置。曾经有人报道,国外有税官花一元钱的邮资去催讨几角钱的税,从中我们也看到他们对于国库资金的严肃的态度———小处也不可随便!
将本属国库的财产,视为自有财产而处置,表明海关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不强。将罚没财产用于行善初衷不错,但谁都无权处置国家财产。捐赠罚没财产,付出的代价不仅是国库收入的减少,而且也损害了法制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