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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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的司法局长该不该判刑?
法学专家认为情不可赦,法不应究

本报记者 狄多华

  本报兰州12月25日电

  备受舆论关注的甘肃省女教师被砍78斧致死案,12月23日在事件原发地渭源县一审判决:司法局局长单会忠、派出所民警杨海平玩忽职守罪名成立,各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本报曾进行连续报道)。

  走出审判庭,不少人认为给单会忠、杨海平量刑适当。但也有赶40里路前来旁听的农民气得直跺脚:“官官相护!司法局长、国家干部,眼睁睁看着老百姓被活活砍死,才判6个月,判6年都应该。”而另一种声音来自一些法学专家,他们认为,单会忠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但不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事情源于2002年4月11日。上午8时20分,甘肃省渭源县蒲川乡刘营小学女教师孙祥玉,因遭到其患癫痫性精神病丈夫姜渭堂的无端猜疑而被堵在一小卖部的套间内,用无柄斧头砍打。接警30分钟后,蒲川乡派出所民警杨海平赶到现场,先后3次欲进小卖部施救均未能成功。其间,杨海平向渭源县公安局局长王伟汇报,得到“派刑警队人来”的回答。杨以局长没有强行制止的指示和“姜渭堂是个精神病人,把姜治重了责任没人负,姜把我治重则白治”为理由,放弃了对孙祥玉老师的营救工作。

  9时30分,渭源县司法局长单会忠、政治协理员郭映祥、蒲川乡乡长杨正兴同乘司法局警车途经现场,被人拦住。3人了解情况后,均未到小卖部查看事态发展,除杨正兴给王伟打电话催促外,没进行任何营救。之后,杨海平和杨正兴让单会忠下令解救孙祥玉,单称下令是公安局长的事,自己不能下令,而且姜是精神病人,在发作期间的行为不负法律责任,但别人把姜治重了责任没人负,阻止了营救活动的实施。

  在单会忠等人的漠视、推诿中,孙祥玉被姜渭堂砍了78斧后不幸身亡。

  3个月后,该事件被媒体曝光。

  一片谴责声中,8月9日单会忠写下数百字的忏悔书,见诸报端。公安局长王伟也深感悔恨。

  8月14日,王伟、郭映祥、杨正兴等人同时被撤销行政职务,给予党纪处分,而单会忠、杨海平则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移交司法机关立案处理。

  但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时,单会忠突然称事发当天自己并没有去检查送法下乡的验收工作,而是开着单位的警车去乡下寻找古玩字画,与工作无关,不涉嫌玩忽职守。10月8日,渭源县人民检察机关对单会忠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处理意见。

  一时舆论恶评如潮,民愤难平。甘肃省定西地区有关部门经过调查后,重新指定同在一地的陇西县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侦查、审理。11月29日,陇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杨海平、单会忠向陇西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12月16日的法庭辩论中,单会忠坚持认为,法律没有规定司法局长应该在突发凶案时有下令组织救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本不存在玩忽职守的可能。单会忠的辩护人、甘肃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张向东律师也在辩护中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作为县级司法局长,根本没有任何法律特定的职责,所以单没有对案件进行侦查、决策和指挥的权利。县级司法局长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行政人员。加上单在当天纯粹是去办私事,应该见义勇为但没有做到,这只应受到道义上的谴责。

  而法院坚持认为单会忠负有特殊职责,具备玩忽职守的主体资格。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袁曙宏,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研究所副所长、法学博士何兵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都认为:一个司法局长和民警的责任有所不同。法律没有赋予其必须制止犯罪的义务。他主要负的是一个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单会忠应该受到道德谴责,党纪、政纪处分,但并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沈岿认为,玩忽职守罪的认定关键在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对某个事项有法定的管理职责。我们不能笼统地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在道义上、在政治责任上应当为民负责,而一概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对任何事项都有法定职责并由此构成认定玩忽职守罪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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