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职业线人”,除了他自己,没有人明确地赋予或认可他的这一身份。他的安全该由谁来负责。一无有关部门明确的认可,二无警方事先的授意,“职业线人”事实上将自己置身于毫无安全保证、万一有什么不测也不会得到必要保障的境地。
他是一名“职业卧底”,8年来,混迹于武汉三镇的各个角落,当过保安、学过厨艺、做过机械,而这些所谓的职业,都是他在卧底时掩饰身份的手段。8年来,他帮警方破获了二三十件案子,将百余号人送进了监狱。在12月26日的《武汉晨报》上,这位名叫程伟的“职业卧底”这样自述道:“我不是警方安排的固定线人,我该算一个‘自由职业者’。听说哪里有个什么犯罪组织,我就千方百计地混进去,搞到消息或证据之后,再通知警方。我喜欢这种正义而刺激的工作。”
我们知道,设置“线人”的做法在公安工作中是不必讳言的常例。但是不论在哪个国家何种警事制度下,对于“线人”的选择与使用都是极其慎重的。这是由“线人”所具有的特殊身份所决定的。作为刑事侦查的必要手段,线人制度的实质是警方刑事侦查权向“线人”的部分让渡,因此“线人”通常来自于警方的授意,这就使他与其他领域出现的“线人”(比如新闻线人)在本质上不尽相同,也就注定了他不是谁想干就能干的,也不是可以将其视为一种“就业渠道”的。
当然,程伟既能一干就是八年,而且帮警方破获案件达二三十起,说明了警方对其行为的默许或认可。但这并不能回答另外一个问题:如何保证“线人”的行为是无害并有效的?“线人”说到底是一种“边缘人”,处在执法边缘的同时,也正处于犯罪的边缘,这也是“线人”所具有的双重身份及其所承担的双重使命。毫无疑问,“线人”为了打入犯罪团伙内部,必先取得犯罪团伙的信任,而欲同其流,则难免合其污。对此,在没有明确的责任界定以及并没有事先取得警方授意的情形下,“线人”到底怎样做才是规范合法的?
据报道,程伟念念不忘的“经典之作”,是一起“以黄养毒”案。当时,一伙吸毒者主动找到身为酒店保安的程伟,说想在客房里提供色情服务。为了“引蛇出洞”,程伟不仅马上同意向他们提供每天客人的入住单和详细资料,而且还帮着“铲除了他们的竞争对手”。作为一个“职业线人”,程伟这样做也许也没什么,但问题在于,事实上除了他自己,没有人明确地赋予或认可他的这一身份。而作为其当时从事的保安工作,他却有责任有义务当即严辞拒绝犯罪分子所提出的不合理请求,但是他又没有。
对于程伟这种自发的“职业线人”行为,我还有另外一层担心,就是他的安全该由谁来负责。一无有关部门明确的认可,二无警方事先的授意,“职业线人”事实上将自己置身于毫无安全保证、万一有什么不测也不会得到必要保障的境地。因一次举报犯罪,程伟被一个犯罪团伙怀疑,为了“自证清白”,他举起啤酒瓶砸向了自己的脑袋,这才“过了关”。但是他有几颗脑袋可以说砸就砸呢?是不是砸了脑袋都能安然无恙且可“过关”呢?与犯罪分子打交道,无疑是一种“高危行为”,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业人员也会遭遇不测,那么一个手无寸铁、身无长物的业外人士又怎么能保证自己的运气一直都会那么好呢?万一遭遇不测,导致伤亡事件的发生,又该由谁来对其进行伤害补偿?
即使仅仅出于对那些自告奋勇的“职业线人”的安全考虑,有关部门也不该再让程伟们继续以“线人”为业了。默许或者听之任之,都是一种不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