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沙1月2日电(记者吴湘韩)湖南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年薪不再“旱涝保收”。该省政府日前出台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国有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试行年薪制的条件、标准及其配套措施等,都从制度上予以了规范。
其中,“对因经营者经营不善造成企业亏损、资产不能保值、职工平均工资下降及其他重大经济损失的,或不依法纳税和不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得发放效益年薪。情节严重的,还要相应扣减基本年薪和进行经济赔偿”。《意见》规定,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对象,主要是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其薪金由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组成。
小型企业、中二型企业、中一型企业、大二型企业、大一型企业、特大型企业的经营者基本年薪水平一般不超过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倍数分别为2.5倍、3倍、3.5倍、4倍、4.5倍、5倍。
企业当年资本保值增值率小于100%时,不计发效益年薪。当资本保值增值率等于或大于100%时,根据企业净资产额,分别设定效益基数,即当年计提效益年薪必须完成的净利润最低额度。未完成基数的不计提效益年薪。超额完成基数的,按超过基数部分的一定比例计提效益年薪。
据悉,经营者年薪要坚持“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经营者基本年薪每月先按不高于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倍的数额预付,待年终考核结算后,再兑现应得基本年薪。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经营者效益年薪以现金形式支付部分不得超过40%,其剩下部分应以风险抵押金或股份的形式支付。
企业经营者除领取规定的年薪外,不得再从企业领取岗位津贴、福利等其他工资性收入。企业经营者应按当期以现金形式支付的年薪收入由其本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建立经营者风险抵押金制度和持股制度。实行经营者风险抵押金制度的企业,额度不低于其效益年薪的60%。风险抵押金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实行经营者持股制度的企业,要按不低于其效益年薪的60%,在规定的时间,按规定的总金额,从二级市场购买本公司的股票。经营者任期届满前,股票不得上市流通,不得转让,股权的表决权由企业国有股代表代行,持股人享有股票分红、增配股的权利,股票红利当年支付给经营者本人。《意见》规定,对因经营者经营不善造成企业亏损、资产不能保值、职工平均工资下降及其他重大经济损失的,或不依法纳税和不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得发放效益年薪。情节严重的,还要相应扣减基本年薪和进行经济赔偿。
对违反规定,在年薪之外领取其他项目的工资性收入和弄虚作假的经营者,除收回多领取的年薪收入和工资性收入外,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视损失程度,给予处罚,损失严重的,扣除所存风险基金及所持股权。《意见》还对经营者的业务经费作了规定,“规范经营者收入渠道,并按国有企业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逐步实现经营者业务经费货币化、工资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