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因病去世的邵林妹的子女来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检察院,就医院制造假病历、做伪证进行举报。一起医疗纠纷案件,由于医院涉嫌造假病历,而变得扑朔迷离。
2000年12月9日上午11时,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心内科为74岁的患者邵林妹治疗急性胰腺炎时,进行例行的输液,11时15分,患者突然双
眼上翻、牙关紧闭、停止呼吸数分钟,直至12月15日宣告死亡,患者一直处于昏迷状态。邵林妹的子女认为,是输液中出现失误,直接导致邵林妹的突然休克,以及此后的死亡。 据邵林妹的子女说,12月9日,邵林妹输液休克后,她的子女要求医院就输液药品是否合格给予回答。但医院没有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规定,及时封存当时事发现场的药品、器械并送检,而是销毁现场物证。12月15日下午,邵林妹死亡后,她的子女去医院有关科室索取母亲的病历时,他们发现有关医生正在涂改他们母亲的部分病历,这更坚定了他们认为母亲的死亡是一起医疗事故的看法。
医院坚持认为,邵林妹年事已高,住院时诊断患有高血压、冠心病、陈旧性脑梗塞、慢性胆囊炎等病。在患者邵林妹在该院住院治疗的过程中,无论是诊断,还是治疗抢救工作没有任何过错。邵林妹的死亡完全是疾病发展的结果。
邵林妹的子女只好先后要求银川市、自治区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此进行鉴定,他们都做出了医院未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对此,邵林妹的子女不予接受。
2002年初,邵林妹的6位子女联名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医院的行为构成了一级医疗责任事故,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损害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3.325万元,赔偿其过错造成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7万元。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3日做出了判决,认为被告对原告母亲进行了检查诊断并采取了相应的治疗措施,但终因原告母亲年事已高,入院时患有多种疾病且病情复杂,病情呈进行性加重,并最终死亡。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诊治其母亲过程中行为有过错。原告因无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及有医疗过错,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使邵林妹的子女对这起医疗官司重新点燃了希望,他们决定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11月9日、12月4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已经两次开庭审理此案。上诉方坚持医院就2000年12月9日输液的情况进行举证。因为医院在事发当日就将相关的药品、器械销毁了,该院收集了天津、上海、广州等相关药品、器械生产厂家、经营单位的8份43页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检验报告单及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说明他们使用的产品合格。截至目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尚未做出最后判决。
据悉,由于邵的子女又到检察院举报,目前兴庆区检察院已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