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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主任辞职之惑
2003年01月08日 00:03:27

毛飞

  2001年年底再次当选的江苏省宜兴市鲸塘镇南庄村的村主任陆义宝没能走完3年的法定任期,便在2002年的年关丢掉了自己的职务。尽管村民们觉得自己选出的村主任是被“上面”撤掉的,但鲸塘镇党委的说法则是:陆义宝自己向镇党委辞去了村主任的职务(《南方周末》2003年1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
员会组织法》,村委会主任去职的法定途径只有两个:村民大会的罢免与村主任的辞职。按照鲸塘镇党委的说法,陆的辞职似乎是合法合理的。然而,看看村主任陆义宝的辞职过程,让人疑惑之处却比比皆是。

  疑惑之一:辞职申请自相矛盾。为了证明陆确实是自己辞职,镇党委出示了陆的辞职申请。申请书写着,“关于辞去南庄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申请:因工作需要,本人同意辞去南庄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职务。”既然是辞职申请,自然是自己提出要求,请求有关部门批准;然而这份辞职申请书上又赫然写着“本人同意辞去”村主任职务的字样,这明明意味着是对别人要求的认同;如果是申请,就不可能自己写“同意”,如果自己已经“同意”,这份就算不得是申请。这份自相矛盾的辞职申请只能说明一个问题:所谓的“辞职申请”不过是陆屈从于镇党委要求的书面证明罢了。

  疑惑之二:镇党委越俎代庖。镇党委向媒体描述的事实是:陆自己向镇党委提交了辞职申请,镇党委予以批准,又任命村支部副书记接手了陆的工作。但问题是,即使是陆自己提出辞呈,镇党委也无权批准他的申请,更没有任命新的村主任的权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如果村主任确有辞职意愿,也应向村民大会提交辞职申请,由村民大会决定是否罢免其职务,至于新村主任也应由村民选举产生。鲸塘镇党委的所作所为恰恰是越俎代庖,既超越法定职权又破坏法律程序。

  疑惑之三:“辞职”竟迟到了一年。陆提交“辞职申请”的日期是2002年12月10日,就在这一天,他的申请获得批准。然而事实是,早在2001年的12月10日―――当时陆正好再次当选村主任―――陆就已经被写进了由镇党委决定的村干部“调整名单”。根据镇党委的说法,由于陆工作不力,已经不适合继续当村主任;不过因为其他原因,直到一年之后镇党委才真正着手对陆的“调整”工作。原来早在一年以前,陆的“辞职”就已经成了定局;只不过这份“辞职申请”迟到了整整一年。由此可见,尽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明白地写着“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在鲸塘镇党委的眼中,它只不过是自己的下属单位而已。

  村民自治打破了传统的乡村权力格局,使得乡镇一级的党政部门染上了某种“不适之症”;有些乡镇政府便滋生出了“控制和支配村委会”的病态心理,各种各样的控制手段层出不穷。明白这一点,鲸塘镇南庄村村主任的“辞职之惑”便自然有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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