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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投诉学校 学校状告学生
法院:向媒体反映情况不是名誉侵权
2003年01月08日 00:44:06

本报记者 韩俊杰 通讯员 党玉红

  本报郑州1月7日电

  学生认为学校没有兑现承诺,将情况向媒体反映。而学校则认为学生此举是对学校的名誉诽谤,将学生告上法庭。6日上午,此案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学生向媒体反映自己的实际遭遇,不构成对学校的名誉侵权。

  今年22岁的张云,是河南省的一个农村姑娘。据她说
,2002年2月,她在郑州看到街上张贴的一张标题为《招收移动通讯话务员、电脑物业管理员通知》的《招生简章》,上面写道:“经面试测试合格录取,通过强化培训合格后,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发上岗资格证书,全部安排在郑州市寻呼台、物业管理公司从事工作,代办迁郑农转非户口。”张云于是与广告发布者―――“河南现代青年职业培训学校”联系,于2002年3月9日与该校签订了《岗前培训合同书》。合同约定:学校对张云的培训内容、时间、推荐就业、福利待遇,按简章承诺执行;张云自愿在学校参加上岗前的培训,交纳培训费960元;学员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者由学校负责推荐安排就业,如推荐不成,则退还所交全部培训费。

  之后,张云按合同规定交纳了培训费,接受了学校安排的物业管理专业授课培训。2002年6月,课程结束后,学校先后将她安排到某物业公司及某饭店工作。但满怀信心地前去上班的张云吃惊地发现:自己被安排的岗位不是“电脑物业管理员”,而是保洁员!

  张云感到自己被学校欺骗了,遂将遭遇向河南电视台进行反映。2002年8月21日和22日,张云接受记者采访的部分内容在该台播出。张云在节目中说:“我们的事已成定局,希望其他学生不再受骗。”

  节目播出后,受到了不少观众的关注。而河南现代青年职业培训学校很快就将一纸诉状递到法庭,称张云侵犯了其名誉权。

  该校认为,学校按合同对张云进行了培训,课程结束后,又推荐就业,已经履行了自己的承诺。但张云却在媒体上将在学校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推荐工作诽谤为“受骗”,直接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致使学校招生率急剧下降,经济损失惨重。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云在省级电视台恢复学校的名誉,消除影响,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学校在招生简章中称招收“电脑物业管理员”,但培训结束后给张云安排的工作却是保洁员,保洁员与物业管理员没有从属关系,所以学校没有履行其在招生简章中的承诺,已经构成违约。张云向媒体诉说自己的真实遭遇,不存在故意捏造事实诽谤原告的主观过错。

  目前,随着传媒业的迅速发展,因媒体报道引起的侵权诉讼逐年增加。那么,向媒体反映情况者与媒体在类似事件中如何规避名誉侵权的风险?对此,郑州译达律师事务所的王智勇律师认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是反映人民群众真实情况的合法途径。将自己受到的不公遭遇向新闻媒体进行反映,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只要投诉者反映的情况是客观真实的,且没有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主观故意,新闻媒体在采访调查时又对有关情况进行了必要的核实,那么刊播的新闻就是对事实的真实反映,反映者和媒体的行为就不构成名誉侵权。由此对被反映者产生的社会影响和后果,也就不能由反映者和媒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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