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在线
2003年1月10日
星期
加入收藏 | 新闻回顾 | 检索 | 中青论坛 | 广告
小调查
首页->> 中国青年报

   

外来打工者子女将受到同等保护
专家呼吁修改《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2003年01月10日 01:41:14

索娜 本报记者 崔丽

  2002年6月16日,发生在北京市“蓝极速”网吧的那场大火至今给人们留有余痛。导致这场大火的是两名不满15岁的纵火少年,这再一次绷紧了人们关注未成年人犯罪的神经。前不久,在北京市海淀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与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联合举行的《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法律研讨会上,来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一线的司
法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以及法律专家,共同呼吁对《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加以修改。

  据介绍,《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制定于1988年,1992年2月进行了第一次修正,1997年4月再次修正。该条例颁布实施十余年来,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近几年北京经济、文化等各领域的发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着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如独生子女渐成未成年人主体、不健康网吧、暴力色情的游戏及影视文化等的作用,影响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教育、社会环境日益复杂多元,目前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同时,条例的有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北京市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人士指出,亟需一部适应时代发展变化的高质量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法律基础和保障。实施了14年的《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面临第三次修正。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对2002年以来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情况进行了调查。据统计,1至9月该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74件230人,比2001年同期降低8.4%、14.8%。案件的主要类型为涉嫌财产型犯罪,包括涉嫌抢劫、抢夺、敲诈勒索、盗窃等。未成年人的共同犯罪日益突出,其中尤以涉嫌参与成年人犯罪团伙,实施有组织的较为严重犯罪的情况突出。在这些共同犯罪当中,出现了未成年人涉嫌绑架、敲诈勒索、协助组织卖淫、非法组织卖血、贩卖淫秽物品等严重犯罪行为。调查表明,未成年在校生涉嫌犯罪占较大比例,职业中学涉嫌犯罪率较高。

  在这些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中,外地来京孩子引起了法律专家、教育工作者的关注。

  海淀区是北京市外来人口比较集中的地方,海淀区检察院提供的数字表明,从1997年至2001年,外地来京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该区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的55%,2002年1月至9月,外地来京未成年人占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的60%。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每年判刑的1000多名少年犯中,近一半是外地未成年人。这显示,外地来京未成年人犯罪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严峻现实。

  有专家提出,《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的“未成年人”应包括户籍在北京市或者户籍不在北京市但进入北京市的未满18周岁的公民。《条例》应该采用属地原则,规定暂住、居住在北京的未成年人都应受到保护。

  据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分析,外地来京未成年人犯罪,主要以财产型犯罪为主,这与他们的生活困境有关。外地未成年人来京务工行为盲目,文化程度低,往往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多以讨钱、卖花、擦车为主,甚至为了生计不惜铤而走险实施犯罪。如岳某来京后,生活无着,就以拾废品、乞讨为生。今年1月,他在马甸桥附近乞讨时,两名男子让其一同去抢钱,岳某遂与他们一起参与抢劫。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艰难求生的外地孩子们的背后,可能都有利欲熏心的组织者或者不负责任的监护人。为此法律专家们建议,对组织、带领、操纵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在北京实施讨钱、卖花、擦车等行为的人员,以及对他们的行为负有责任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及公安、城管部门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同时强调,任何部门、任何人员不得打骂、禁闭、侮辱在北京流浪或者生活在北京、户籍在外地的未成年人。

  检察官们建议,国家应该制定有关政策保护这部分未成年人的权益,比如限制流动人口的年龄、从事的职业种类,规范教育和管理措施,不能使这部分孩子过早步入社会,处于管理和教育真空,从而滑入犯罪的泥潭。

  在对条例进行修改的建议中,北京市海淀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祁治国认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应转变理念,除了强调对已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外,更要把大量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纳入法律视野。“这些孩子当中,有的父母离异,家长不尽监护职责;有的逃学,在社会上流浪,沾染了吸烟、酗酒、赌博、吸毒等严重不良行为,如果不对这部分孩子给予足够的关注、保护及行为心理矫治,他们极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祁治国说,要建立一个良好机制,从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各方面落实责任,及时有效地矫治这些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强调,国家、政府应承担起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应职责,对家长失去监护资格、能力的未成年人实行国家监护。要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对下岗职工子女、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人、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等贫困状态的未成年人进行法律救助、社会救济,切实保障其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因此他特别建议条例中应增设“政府保护”一章。

 

 

 发表评论: 昵称  密码 匿名发表 注册会员
(本站注册用户请将此复选框钩掉,并输入在本站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发表评论) 
 
查看文章评论 打印】 【关闭
中青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并同意本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 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中青在线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联系方式:中青在线信息授权部 电话:010--64098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