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林业局和14个省市联合开展了打击非法捕猎野生鸟类的“候鸟行动”。在为期10天的行动中,各地公安机关共清理宾馆、饭店等场所1.6万多处,清理各种农贸、鸟类市场3374个,收缴各种野生鸟类活体10万多只,其中国家重点保护鸟类1223只,收缴鸟类制品9403.17公斤,收缴枪支57支,抓获犯罪嫌疑人318名。
从媒体披露的情况看,当前滥捕滥吃野生动物的非法行为范围之广、规模之大、“从业人员”之多、组织之严密,均令人触目惊心。近年来,这一恶行在各地均呈蔓延扩大之势。据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1999年对全国16个省会城市的调查,深圳人平均每天要吃掉15 20吨陆地野生动物,饭店、酒楼经营的野生动物近40种。广州市仅一天的蛇肉交易量就高达10吨。许多地区野生的鸟类、蛇类、龟类资源都已锐减。素有“鸟类天堂”之誉的海南省,原有鸟类344种,近来却只记录到214种,即不到20年的时间减少了三分之一。上海原有370种鸟类,现只剩159种,每年约有1000吨野生蛇类、50余吨野生蛙类、5万余只鸟类成为上海人的“盘中餐”…… 如同在社会生活中的其他领域一样,某种大规模的违法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愈演愈烈,必有值得认识的深层原因。集中打击固然可以压制、威慑一时,若要根治,却必须清除其产生的条件和土壤。
嗜食野生动物的传统陋习无疑是一个重要诱因。作为农耕文明的特点之一,食用、药用野生动植物在自然资源极其丰富的古代社会有其历史合理性。但今天的现实已完全不同,自然资源的枯竭和生态环境的退化已经到了十分危险的边缘。然而,在消费主义、享乐主义狂潮的刺激下,随着野生动物资源稀少和市场价格提高,滥吃“野味”之风有增无减。不仅在城市,许多风景名胜、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也公开以“野味”为招徕。面对这样严重的局面,固然需要加强移风易俗的环境教育,但更需要强有力的政府行为,需要法制和制度的保障。然而,正是在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制建设上存在的一些严重问题,成为野生动物管理失控的基本原因。
1988年我国制定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确定的保护原则是“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其重心在驯养繁殖、开发利用上。这一指导思想反映了当时的认识水平,今天看来已经陈旧过时,明显与国际公认的以保护栖息地、限制和杜绝野生动物贸易为主的保护原则不符,而且在实际工作中产生了严重的负面作用。在这一原则指导下,我国许多地方的“保护”行为变为大量捕捉野生动物,开办“养殖场”,通过驯养或“开发”野生动物资源谋利,“活熊取胆”便是著名的一例。主管部门还放开了经营野生动物的合法渠道,只要获得他们颁发的“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就可以“合法经营”野生动物。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向商贩、酒楼发放“许可证”成为一些基层保护部门重要的“营生”。事实上,市场上被查处的“非法”交易只是指无证经营而已,许多商贩、酒楼都堂而皇之地持证拒斥检查。此举的后果就是极大地“搞活”了野生动物交易。屡禁不止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违法捕猎、售卖国家保护的珍稀野生动物者,往往只是罚款而已。巨大的商业利润和极小的风险,致使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日益猖獗。
滥捕滥杀野生动物已经成为一种严重危及生态平衡、败坏社会风气、影响国家形象的丑恶现象,理应像对待走私、贩毒、卖淫、盗版一样严厉打击。为了从源头上遏止这一事态,主管部门应当有新思路、大举措,通过正本清源、制度创新,按照国际惯例,将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纳入健康的轨道。我的主要建议是:
1、尽快修订已经落后于现实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新的保护原则应该是:以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为主,严格限制、禁止野生动物贸易,逐步改变食用野生动物的陋习。
2、废止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许可证”制度,关闭县以下、尤其是私人的野生动物“驯养站”,从而取消市场上“合法”的野生动物交易渠道。少数科研部门驯养、运输野生动物另行管理。
3、鉴于我国野生动物整体所处的危急状态,建议采取类似封山、休渔那样的紧急措施,杜绝各类野生动物交易。1999年底,国家林业总局曾发出过紧急通知,禁止捕猎、出售一切野生鸟类。建议将这一措施法制化,首先禁止一切野生鸟类的捕猎和贸易行为,然后扩大到其他种类。
4、根据当前野生动物濒危的现实,应当扩大保护范围(1988年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仅300余种),加大惩处力度(现偷猎野生动物罪最高刑期仅为7年,且很少执行)。
5、严格限制野生动物的国际贸易。由于我国已经成为东南亚野生动物最大的消费市场,需要通过立法严格限制从境外进口野生动物,改变在这方面无法可依的状态。(作者为北京理工大学教授,民间环境保护组织“自然之友”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