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是祝贺一本书的出版,却变成了一场关于判例制度的热烈讨论,这是日前发生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幕。
北京高院编辑的《合同法疑难案例判解》一书,收录了全市三级法院系统在审理涉及《合同法》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的107个案例。与会专家学者在研讨该书内容的同时,不约而同地将话题转到了判例制度。
判例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制度,大致意思是,对于同类的案件,后来的法官应当遵循先前法官做出的判决。也就是说,法官对某一案件的判决会产生法律效力,并成为后来审判的规则。而中国是成文法国家,任何法令必须以书面法律文本的形式才能生效,拒绝判例制度是成文法国家的一个基本原则。 但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化,决定了法律不可能规范所有事情,这一点在民事法律领域的表现尤为突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刘兰芳告诉记者,她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20多年,经常会碰到许多法无明文规定的疑难问题。怎么样解决这些问题,是她和许多法官需要经常思考的内容。
刘兰芳认为,虽然中国没有判例法律体系,但案例在立法和司法中的借鉴作用非常明显,有鉴于此,一些专家纷纷呼吁建立判例制度。刘兰芳说,北京市高级法院在编辑这本书的时候,从全市报上来的300个优秀案例里选了107个,这种认真态度本身就表明高级法院希望以此指导法官实践的愿望。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庭庭长白晓柏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每期的《公报》上都会刊登一些案例,按照不成文的惯例,这些案例就成了全国法官审判同一类型案件时依照的规则。另一位法官评价说,中国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最高法院发布的案例具有法律效力,这种做法实际上体现了判例制度在中国的影响。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新宝指出,他在德国访问工作时,那里的同行常常抱怨,中国的法律太难读懂,因为很少看到案例。张教授认为,从研究的角度看,判例无疑具有先例的意义,因为这是对法律经验性的总结和规律性的把握。
他建议最高法院组织对全国经典案例进行系统总结并出版,以此推进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