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司法机关从人事制度到管理体制,从内部机构设置到办案体制,都在进行改革。应当说,这些改革对推进司法文明,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但笔者也发现,有些地方的司法改革,竟然违背现行程序法律的规定。如某地中级法院竟制订《判例法实施条例》在辖区内试行,检察机关则
制订“诉辩交易规则”下发试行。这些改革在当地引起了一定的反响,许多报刊为之叫好,甚至一些法学家也认为这是有益的尝试。 笔者认为,这些改革突破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该加以制止。一个国家全社会法治意识的养成,不仅需要每个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一言一行,都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更关键是,从政府机关到司法机关的所有国家机关的日常公务活动,都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应该成为守法的模范机关,法律面前,只有严格执法的义务,没有随意“变法”的权力。这样才能让有法必依的现代法治思想深入人心,法律的权威才能在全社会确立,遵守法律才会成为整个社会的自觉行为,依法治国的目标才能实现。
而前面所说的这些司法改革,恰恰违背了现代法治社会的法律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精神,带来的负面影响十分恶劣。试想:作为以维护法律权威为首要职责的国家司法机关,认为法律不合理,不经法定程序,就可以自行制定有关条例进行所谓的“改革”,那作为当事人,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合理、不公正,是不是也可以不执行?今后大家是否都可以认为,法律“合理”的就遵守,“不合理”的就不执行?所以说,这种违法的“司法改革”,严重损害了法律在公民心目中的地位和权威,不利于公民养成坚定的法治信念,长期以往,会造成法律信用在全社会的缺失,最终给我国的法治建设带来负面影响。
近几年来,我们对普通公民的违法行为反应迅速,但对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往往缺乏必要的敏感。这说明,普法虽已进行多年,但在某些司法机关领导的内心深处,仍然有残存的人治思想,并未真正确立法律神圣不可侵犯的法治意识。在当今社会,仍然有一些人或是由于无知,或是为了哗众取宠,或是为了博取“锐意改革”、“勇于开拓”的美名,置法律的尊严于不顾,把法律当作一个可以任意揉捏的面团,想怎么改就怎么改。
笔者认为,司法改革是一个严密的系统工程,绝不能你方唱罢我登场,一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即使发现现行法律存在不足,可只能先在学理上进行探讨。法律改革只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由立法机关依法进行修改,才可以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