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13日电(吴旭)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江泽民日前签署命令,发布《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这是我国首次颁发这样的条例,也是我国航空管理依法施治的重要举措,对于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国家空域资源,保证飞行安全,保障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将产生积极作用。
通用航空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近年来,我国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已扩展到国家经济建设各个领域,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机队占民航运输机队的50%,年飞行量达4万小时以上。随着通用航空事业的快速发展,原飞行管制和服务方式已不能满足通用航空飞行的需要。为此,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这一条例,以法规的形式规范和保障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条例》包括总则、飞行空域的划设与使用、飞行活动的管理、飞行保障、升放和系留气球的规定、法律责任、附则等7章,共45条。《条例》从2003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