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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点】
本案维持原判?
2003年01月15日 01:24:41

本报记者 蔡平

  这是一起被律师称为案情非常简单的案件,却10年未平。

  从表面看,因此案受到严重损害的只有两个人:一个是农民合伙企业董事长兼总经理姚青山,他被抓了放,放了又抓,1995年1月被县法院一审判刑7年;1995年6月,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

  另一个是原秦皇岛市卢龙县的法院院长贾庭润,他坚持认为此案被告无罪,被免去院长职务,赶出法院。

  但是在此案背后,一个固定资产达1600多万元的企业,成了破铜烂铁;几百名企业职工失去了工作。

  姚青山不服判决上诉。2001年5月,秦皇岛市中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此案,认定“原定事实部分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该院6年前对此案做出的终审裁定,同时撤销了卢龙县法院6年前的判决,将此案发回卢龙县法院重审。

  这就是说,姚青山是否有罪仍待法律确认,然而他已经饱受牢狱之灾,双腿瘫痪,上千万的资产灰飞烟灭。

  2002年12月19日,卢龙县法院又做出了维持6年前原判的裁定。

  去年年底到今年年初,记者分别到卢龙县和秦皇岛市采访。

  姚青山说,是县里对我采取行动

  在卢龙县,有人推出轮椅,又上前将姚从一辆车里抱出。姚已经双腿瘫痪了。

  1993年9月2日,卢龙县检察院将卢龙县永平联合社经理姚青山拘留,理由是“行贿和重大贪污嫌疑”,3天后释放了姚青山;就在释放的当天,姚青山又被收容审查,理由是“涉嫌嫖娼”,20天后,他被解除收审;可在解除收审的当天,他再次被刑事拘留,理由变成了“涉嫌贪污、挪用公款”。10天后,他被正式逮捕。

  几出几进,罪名不断变换。姚青山对我说:“我都知道是为了什么,县里对我采取行动,是早有预谋的。”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姚青山占三分之一股份的永平联合社曾经是县里最大的企业,鼎盛时总资产曾达到2000余万元,下属5个企业,有16部车的车队,986个工人,工厂占地30余亩。这是一个由32户农民投资,而在当时的环境下登记为“集体”的企业,俗称“红帽子”。

  当时县里想将永平联合社拿到县里,给姚青山一个位置,姚青山不同意。姚青山认为,这是我们32户农民的合伙企业,为什么要拿到县里?

  姚青山不听招呼。

  1992年9月,县里派审计组进驻永平联合社进行审计,强令企业停止一切经济活动,并查封了企业,给企业贴了封条。

  同年12月,审计组撤离,封条却没有撕下来。永平联合社从此停产瘫痪。“审计没搞到东西。”姚青山说,“县里一计不成,又生一计。”

  1993年6月,县里召开关于永平联合社承包会议,会上传达了县领导指示,要把永平联合社对外承包,承包费一年15万。姚青山“不识时务”,生气地在会上提出了自己的三条意见:

  第一、永平联合社是32户农民联办的私营企业,没有县、镇、村的一分钱投资,县里没有权力把企业承包出去。

  第二、15万元承包费太低,企业年折旧费就是100多万,承包费连折旧费都不够。

  第三、以这么低的价钱承包出去,是不是有人在这里得了好处?

  就这样,他再次惹恼了县领导。见胳膊扭不过大腿,32户农民股东中有29户很快就退了股,只剩了姚青山、李伯明和赵耀明三户农民股东,姚青山个人的股份占到80%以上。

  姚青山怎么胆子那么大,敢和县领导顶牛?

  原来姚青山多次被评为镇、县级优秀党员;县、市优秀企业家;先后8次被省委、省政府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获得过全国助残模范称号,和国家领导人合过影。

  1976年从部队退伍后,他就一直在生产队干企业,1983年,32户农民干小纸箱厂起家时,他们才只有几万元,大伙推举搞企业有经验的姚青山为厂长。后来这个企业逐渐衍生出5个企业,总资产达到2000万元。

  姚青山觉得自己是个农民,踏踏实实办企业没有错,县领导不会把他怎么样。

  姚青山说,我支我自己的钱,何罪之有?

  1993年9月2日,在承包会召开之后三个月,卢龙县检察院即以行贿和重大贪污嫌疑,将姚青山刑事拘留。又于10月5日将其逮捕。

  卢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姚青山的主要犯罪事实有:1989年,因业务需要,用联合社资金购买6台电视机卖给有关单位和个人,收款1.3万元未交财务入账。

  1990至1991年期间,三次打白条从联合社支出1.5万余元,用于个人购房和缴纳个人财产保险费用。

  对此,姚青山辩解说:“卖电视机的1.3万元,有4400元和副经理商量给职工宿舍买录放机了,有发票为证。8600元交财务科入了小金库,有会计作证。至于说我支出1.5万元,那是我在企业账上存的工资奖金,我支出1.5万多元,还剩一万多元呢,我支我自己的钱,何罪之有?“永平联合社是个合伙企业,我仅仅是个农民,我们的企业不隶属于任何一级,只属于我们32户股东大会和由此产生的董事会,我不是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根本不构成贪污罪主体。”

  在此案中,所有县、市两级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都无一例外地写着,姚青山的身份是农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个人投资,家庭投资,合伙人投资的私人经营的工商户不属集体组织,其人员不能成为贪污罪主体”。

  在姚青山的案卷中,我看到了几份证明材料,他们分别证明永平联合社属姚青山等人的私人企业,村办集体未予投资;姚青山采用个人不领工资、奖金和个人垫资等方式,在企业有存款35190元,姚青山用于个人使用的15910元,在财务上记载为个人往来账,因此,姚使用的是个人款项而不是侵吞公共财产;6台电视机转卖后收回现金4400多元,由厂里买了录放机供本厂单身职工集体使用,全厂多人可证实这一事实。

  姚青山说:“一千多万元的企业,我是董事长兼总经理,业务提成就有21万,我从来没领过,人家给我的回扣31万,我也给退回去了,我犯不上要那两万多块钱。”

  在检察院指控姚青山的犯罪事实中,除贪污、挪用公款外,还有一条是非法拘禁罪。而这,竟是在卢龙县检察院1993年把姚青山抓起来后,从两年前的一般纠纷中找到的一起民事纠纷。

  当时卢龙县法院认为,卢龙县检察院在认定姚青山一案时回避无罪证据,侦查期间,姚青山亲属向检察院提交了姚的4.8万余元未报销发票,被检察院退回,让姚青山和企业去算账。法院认为,无罪证据确实,有罪证据不足,于是先后几次退卷,要求检察院补充侦查,但检察院只字未补。

  就在姚青山刚刚被拘留的当天,县里对永平联合社还采取了另外一个步骤。1993年9月2日,在卢龙县乡镇企业局开了这样一个会,会上又传达了县委县政府领导的指示:要求县农业银行向县法院写出申请,由县法院裁定永平联合社破产还债。

  1993年9月10日,县法院收到县农业银行申请,随即作出永平联合社破产裁定,并在县广播电视台播出。

  姚青山对我说:“当时企业资产是1600多万元,欠银行贷款连本带息500万元,根本不是资不抵债。他们把我抓起来之后核算企业资产时,落下100多项不作价。后来开债权人会议,又虚报债权70多万,他们用低作价、落项的方式,将企业资产价值降低,搞成假破产,又挥霍、浪费、变卖资产,活活把一个好企业给糟蹋了。”

  原县法院院长说:“我难以完成县委交给的任务。”

  1994年3月,县法院经济庭和刑庭分别向院长贾庭润汇报永平联合社破产案和姚青山“贪污、挪用公款”案。贾庭润发现有些不对劲,尤其当他看到姚青山的4万多元没有报销的发票时,感到问题严重。他说:“我当时一看坏了,这案判不了,这人没罪呀,这明明是无罪证据,检察院怎么能退回去呢?你说他贪污、挪用二万八,可这没报销的发票就是4万多,减去两万多还剩一万多呢,那他贪污挪用的款项在哪儿呢?”

  他立即亲自调阅姚青山案的卷宗,又重新了解永平联合社破产案,认为宣告破产和定罪都是不妥当的。

  在采访中,贾庭润对我说:“那年我49岁了,法院院长干不了太长时间,如果把这起冤案判了,我任职期间就再也翻不过来了。我干了这么多年院长,哪能这么干!这不得让人戳脊梁骨吗!”

  贾庭润是法律本科毕业,担任卢龙县法院院长10年,曾被评为优秀党员、执法模范工作者;被河北省高级法院记二等功,秦皇岛中级法院记三等功。

  接受记者采访时,贾庭润带着很多记事本。他告诉我,这是他多年的习惯,将每天领导交待的和自己做的工作记录下来,以便将来查证。说着,他拿出一本给我念起来:

  1994年3月15日,一位县领导打电话到我家,问我是不是认为姚青山无罪。我说,这个案件要判姚青山有罪很困难。这位领导在电话里不高兴:你什么态度,怎么这样认识问题?我说,我有审判委员会,每个人举手都要负责任的。

  4月12日,我向县里一位领导口头汇报姚青山、于清林两案案情(于清林一案已于1999年5月4日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宣告无罪。记者注),说不能判罪,二被告都被押了7个月了,姚青山又患病,应该改变强制措施。他回答:两案是三位书记在碰头会上决定逮捕的,不能放人,一定要判罪。

  1994年3月28日,法院向县委县政府写有书面报告,汇报永平联合社破产问题,表示法院难以完成县委交给的任务。

  5月20日,县主要领导把我叫到办公室,指示我必须把永平联合社破产案加速办理,办成债权人为股东的股份制企业,改造永平联合社。

  我当时表示,办案快慢取决于清算组,责任不在法院,把债权人作为股东,组织新的企业,不是法院的职责。

  6月2日,县领导带我去中院汇报,秦皇岛市中级法院经济庭庭长指出:一、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即姚青山。记者注)必须参加债权人大会,不参加是违法的;二、永平联合社按破产财产不好处理;三、债权人变为股权人,重组企业不是法院的职责。破产应慎重,应当对企业进行扶持,建议不走破产这一步。

  6月30日,全县召开党员表彰大会,县领导在会上说:法院院长对姚青山、于清林两案判罪设置阻力,对破产案件拖着不办,又放了大贪污犯姚青山,我要给他严厉的党纪处分。

  7月,在县人大召开例会前,这位县领导让我写辞职报告,遭到了我的拒绝。

  8月3日,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找我谈话,说市委决定免去我的法院院长职务。

  8月12日,县领导再次在县委扩大会议上说:对姚、于两案制造阻力的人要给予严厉的党纪处分。8月19日,在县委书记办公室,组织部长宣读了市委对我的免职决定,8月23日,新院长到任,我被撵出法院。

  现在,贾庭润被糖尿病等多种疾病缠身,走到哪儿都要带着若干个小药瓶。他在被处理之后,精神受到极大伤害,工资被连降两级,连看病吃药都成了困难。

  姚青山说:“我一直到现在还‘超期服刑’呢”

  就在贾庭润与领导就此案交涉期间,卢龙县领导让永平联合社破产的行动并没有停止,破产清算小组未通知企业法人代表和股东董事会,在没有一位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开始变卖永平联合社的资产。更让姚青山没有想到的是,在尚未审判的情况下,市里便召开重点案件通报会,将他的案子作为经济犯罪重大案件通报,秦皇岛日报在第二天头版头条的位置,把他作为经济犯罪分子曝光。他这才明白,企业这回是真的垮了,十几年的心血付之东流了。他昏迷了两天。

  姚青山因患病住进县医院治疗,当他再次回到看守所时,左上肢和下肢已不能动了,生活不能自理。

  当时卢龙县法院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建议检察院中止诉讼程序,待被告人病情好转,能够对其讯问时再继续进行审理。

  但是检察院未按最高院此项司法解释执行,却于1994年5月16日,在超过法定羁押期限一个月后,再次向卢龙县法院提起公诉。

  当时卢龙县法院认为此案不能定罪,且被告人有患病症状,在看守所长达9个月不能下床,生活不能自理,不能承受较长时间的开庭审理,便依法于1994年5月30日对被告人姚青山取保候审。而这,就是后来处理法院院长贾庭润的一大罪状。1994年8月23日,卢龙县人大常委会做出《关于纠正卢龙县人民法院对在押未决犯姚青山取保侯审错误决定的决定》。

  对此,贾庭润说:“我们是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对姚取保候审的,于法有据,这是法院的执法活动,不是我个人的活动,更不违法违纪。关键是姚不构成犯罪,又有病,被超期羁押7个月。”

  1994年6月,姚青山经河北省第二医院检查为脊髓振荡、脊髓蛛网膜粘连、脊髓病变。

  贾庭润还告诉我这样一个情况,为了抓回姚青山于法有据,县检察院曾多次传唤姚的担保人张福全,不准他继续当保人,县领导也找张福全谈话,有时谈到凌晨两点才让回家,告诉他如果再给姚青山当担保人,就要给他党纪处分。这样,村党支部书记张福全答应不当姚的担保人。没有了保人,抓回姚青山便成为合法。

  在卢龙县,姚青山拍着自己没有知觉的腿说:“在看守所时我还只是一边不能动,被抓回来后,停止一切治疗,精神压力大,生活条件也差,结果两条腿都不能动了。出去上厕所都要几个犯人用褥子兜着去,直到1995年被判决,我一直在里面躺着。后来里面再三请示县委县政府,才把我送到县医院,在医院住了10个月,治不好,年底又把我送回家了。”

  1995年1月22日,卢龙县法院判处姚青山有期徒刑7年,姚青山不服,提出上诉。1995年6月22日,秦皇岛市中级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姚青山苦笑:“判决书上根本没写从哪天开始服刑,我现在也没接到刑满通知书,我一直到现在还‘超期服刑’呢。一天不给我宣布,我思想上就有一天的压力,造成我巨大的痛苦。”

  原县委书记说:“姚青山的案子是卢龙县反腐败的成绩”

  为了了解永平联合社破产的情况,我给当时主管乡镇企业的副县长安胜打了电话,他说:“当时姚青山那企业整个都抵押到银行去了,他欠银行的钱,银行扛不起,就只有走破产这条路,那企业就不是他的了,是银行的,那不就成了国有资产?是银行和县里共同商量的这个事。”

  我问:“企业欠银行多少钱,是已经资不抵债了吗?而且县里这样研究决定是不是侵犯了姚青山的私人权利?法定代表人不在场可以宣布企业破产吗?”“那都是10年前的事了,谁还记得清,企业不破产怎么办,他在监狱里关着,银行提出申请,县里研究决定的,要不企业就在那儿扔着。”“他这个企业当时是私营的还是集体的?”“开始是私人的,但是后来没人管了,没人管了这事怎么办?”“怎么会没人管了?”“他一进监狱不就管不了了?厂子就烂在那儿了。县里边就研究,大伙就把他这事给管了管。破产以后拍卖资产没人买,有几家南方企业想租后来也没弄成。”

  就是说先抓了姚青山,才造成了法定代表人不在的后果。

  我又问:“可是姚青山认为县里没有权力宣布他的企业破产。”“那就随他便吧。”

  今年1月9日,在秦皇岛,我找到了当时任县委书记现任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杨文波。我谈到了贾庭润的事情,他肯定地说:“那都是他瞎编的,谁给他打电话了?我没打。他这个人是很坏的。南方那家报纸说的都是失实的,这个记者有问题。”

  我问:“您没有在大会上说谁对此案设置阻力就给他严厉处分吗?”“我没说,瞎编的,都是他瞎编的。我来到秦皇岛市任人大副主任级别是升了的,这说明领导对我在卢龙干的几年工作是肯定了的,对他免职是市里通过的。姚青山的案子是卢龙县反腐败的成绩,在政府管理的企业里怎么能这样干?”“这个企业不是政府的企业吧?”

  “虽然不是政府的,但职工出了问题不是还得找政府?政府不管怎么行?”“您对永平联合社破产案怎么看?您不认为县里让这个企业破产是侵权吗?”“我不想谈这个事情,也不想接受采访,你不要记也不要录音。但是我可以说县里的动机和初衷是好的,破产是得人心的。至于程序,你不能用现在的法律套那个时候的事情,具体情况你得问政府,我们党委是管干部的,我们不管这事,时间过去久了,我也不记得了。”

  我强调:“我说的就是依照当时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年就发布了司法解释:“在审理这些企业中出现的贪污案件时,首先要分清其性质是属于集体还是个体,或者是名为集体,实为个体。其次要看是侵吞公共财物还是占有实质上属于个人所有的财物。”“对于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实为个体的企业,只要承包、租赁人或者挂靠集体企业的经营者确属勤劳致富,合法经营,并且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按规定上交了税款,发放了工资奖金,尽管他赚了很多钱,或者由于对政策有疑虑,采取了某种隐瞒或弄虚作假的手法占有了实际属于本人所有的财物,也不应以贪污罪论处。”“当时的法律也会有它不完善的地方。”杨文波说。

  原二审法官说:“我说这有罪证据不成立”

  今年1月9日,在秦皇岛市,我找到了原市中院刑二庭庭长―――此案当时的审判长潘聚元。

  潘庭长说:“你别采访我了,这个案子是我主办,是我维持原判的。”“当时为什么维持原判呢?”“领导的意见呗。”“哪儿的领导的意见?市里的吗?”“市政法委员会。他们拿出意见后,又经过了审判委员会。这个案子不是有毛病嘛,摞起来一尺多厚的卷宗,我用绳子捆上背着,去政法委员会汇报了好几次,我有我的意见。”“您当时是什么意见。”

  他停顿了一下,很严肃地说:“不能定,这案子没有有罪证据。过去的事了,大线条我还清楚记得,市里树的农民企业家奖的一万元放在厂里,人家没领,他自己在厂里还有两万多,咱就光说这两万多元吧,还顶不了你说的贪污挪用的一万五?再一个,你说他买电视机收回来的一万二,但他手里还有几万块钱的发票没有报呢,那怎么算?这些单据我全部都审查了。就从这两方面说,贪污罪不能成立。至于挪用厂里的钱,人家钱在厂里,难道还要他再掏腰包还吗?所以我说这有罪证据都不成立。我始终是这个观点。”“审判长都是这种意见,市政法委员会能通过吗,他们有权力干预执法吗?”“人家没有干预呀,重大案子是可以向市政法委员会汇报的,听取他们的意见,但市政法委员会没有裁决权,最后还要经过审判委员会。所以这个案子一完,我也55岁了,立刻就主动辞职不干了。”“您不听市政法委员会的意见,没有什么后果吗?”“我虽然没听市政法委员会的,但我要听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审判委员会是我们中院的。”“我不明白,既然有罪证据不成立,为什么市政法委员会还要维持原判呢?市里为什么要听县里的?卢龙县领导真的有这么大的能力?”

  “我不认识他们的县领导,我只对案子,我向院里汇报,领导听了觉得案情复杂,不好弄,又向上汇报,汇报也是我去汇报。”“您明知市政法委员会的意见,为什么还要‘固执己见’?”

  他突然激动起来:“我想的是案子嘛,依法办案实事求是,办案子允许各人谈各人的观点嘛,我就是这么认定的嘛,我始终就不同意。我要同意的话,就不用老去汇报了,就是因为这,案子在我这里就没有过关。最后市政法委员会拿出的意见是倾向定罪,回来后审判委员会是少数服从多数,13个委员,多数人同意定罪,维持原判,我就在这少数人里面。按理说我是应该提审姚青山的,但我提都没提。”“为什么?”“因为案情很明显,无罪证据够了,所以我不用和他见面,事情很简单嘛,还有于清林那案子,我也是审判长,我认为那案子也不能定,这两个案子都不行。”“我还是不明白,案情既然这么简单,为什么政法委员会还要定罪?中院审判委员会多数人同意定罪又是为什么?”“那咱哪知道?那些领导咱平时都没见过。让我汇报我就谈我的想法,审判员要对事实负责,事实怎么样以证据为基础,没有证据哪来的事实?可人家就认为根据这些就可以定嘛。”“可您去的时候不是带着卷宗和那些没报销的单据吗,他们难道没看见吗?”

  他笑了:“咱不知道。”

  脱明忠律师说:“这是典型的先定罪,然后再找证据。”

  回到北京,我找到了为姚青山做无罪辩护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脱明忠。他对我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说:“姚青山的案件并不复杂,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姚青山是个农民,他是农民合伙办的企业总经理,他既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他不具有贪污犯罪的主体资格。因而不能构成贪污罪。

  “退一万步讲,他即便是具有贪污犯罪的主体资格,他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贪污的行为。他为企业日常支出有4万多元票据没有报销,企业还欠他个人的款,他从企业支款走的是个人往来账,企业财务记得清清楚楚,财务人员都能证明,为什么要坚持定罪呢?这是典型的先定罪,然后再找证据。所以才有抓了放,放了又抓,再放再抓的荒唐事!”

  2002年5月8日,秦皇岛市工商局会同卢龙县工商局,重新研究了姚青山当年的企业登记资料后,给市人大致函,明确认定了当年该企业的性质:“就该企业当时提交的登记材料看,具有私营企业的特征,当事人要求摘掉集体企业的‘红帽子’,确认企业的经济性质有相当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企业登记的主管机关,持赞成态度。”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若干解释》第49条明确规定:“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地登记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但实际为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应按个人或个体工商户对待。”

  2002年12月23日,我接到卢龙县法院(2002)卢刑再字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维持本院(1994)卢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看了再审裁定书我才明白,原来在秦皇岛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期间,卢龙县检察机关又重新进行了调查取证,个别证人的证言,否认了自己过去的证言;姚青山所提供的所有的证人证言,再审都不予采信。

  对此,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脱明忠气愤地说:“这次中级法院撤销原裁定和原判决发回重审,是发回到卢龙县法院,重审是对原有事实和证据的审查,案件没有退回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却再次进行侦查取证,这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而且我也不知道检察机关是在什么情况下,对证人调取新的证据的。”

  在秦皇岛,我问潘庭长:“您知道中院已经将您原来维持原判的裁定撤销了吗?”

  他说不知道。

  我说:“发回重审之后,卢龙县法院再审是维持原判。”

  他很惊讶:“啊,还维持呀?!撤了的原判怎么能做维持裁定呢,只能重新判决呀,这在程序上不合法,是矛盾的呀。如果中院给你撤了,你再维持这样应该是不对的。”

  我又重新看了一遍秦皇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信函,实际上,对当初永平联合社企业的私营性质,已经做出了明确认定,之所以对永平联合社性质未做出变更登记的理由,是因为“该企业已于1995年7月6日注销”。

  企业已经被县里违法宣布破产了,连企业资产也被清算小组变卖了。而如今,卢龙县法院竟以“工商局未对注册登记予以变更”为由,仍坚持永平联合社为“集体企业”;姚青山手里4万多元未报销发票的证据,也不予采信,这是为什么呢?

  姚青山已再次上诉至秦皇岛市中级法院。等待着他的终审判决会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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